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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告诫!规范防疫物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行为

来源:厦门市场监管 作者:洪艺珣 发布时间:2021-09-13 18:32:22    分享到:

关于规范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厦门市各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

为坚决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确保我市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物资、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及相关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护广大群众和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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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经营。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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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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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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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违反规定进行促销。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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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组织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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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各单位要认真对照,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对经提醒后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普法链接

01、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02、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03、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记录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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