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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典型!涉疫违法案例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24 21:57:14    分享到:

福建消费网-福建新消费讯  近期,厦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但仍有少数不法商家顶风作案,把疫情防控当儿戏。厦门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各类涉疫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

案例一:厦门某酒店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案

2021年9月11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位于思明区莲花南路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后厨人员未佩戴口罩,且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根据《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当场对该酒店作出顶格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厦门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四类”药品未实名登记案

2021年9月18日晚,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位于海沧区石塘一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药品进销存数据不符,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未实名登记等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2021年9月19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有关线索移送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处理。

案例三:厦门市湖里区三家便利店、日杂店销售无中文标识口罩系列案

2021年9月15日、16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在湖里区后埔社及江头进行检查时发现,湖里区友某便利店、湖里区林某日杂店、湖里区展某日杂店三家店面销售的部分盒装口罩无中文标识,涉嫌违反《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1年9月16日,支队对三起案件分别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四:厦门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遵守进口冷链食品防控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根据市冷链办通报,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9日对当事人位于集美区董任西二路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进口的冷链果汁未进入我市设立的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未取得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2021年9月10日、9月13日,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又两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还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资质擅自从事固体饮料、茶叶分装活动,以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地等违法行为。2021年9月13日,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五:厦门市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上传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信息案

2021年9月13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位于海沧区东孚街道诗山路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有两款原产国为新西兰、生产商为Fonterra Ltd.、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份的进口冷冻食品(乳酪、干酪),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入厦通行码及上市凭证,也未按规定上传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信息,涉嫌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2021年9月14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六:厦门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2021年9月15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厦门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作为食品批发经营者,既未将其批发经营的某款牛仔骨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等信息录入到厦门市“入市必登”平台,也未建立电子台账,涉嫌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目前当事人已被立案调查。

案例七:厦门市同安区某副食品商店销售大米未明码标价案

2021年9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位于同安区凤山路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其销售的大米价格标签撕掉。经现场查阅当事人销售大米的电脑记录,未发现其存在涨价销售大米的行为。当事人销售大米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2021年9月19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八:厦门某餐饮有限公司销售无合法来源进口啤酒案

2021年9月15日晚,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当事人位于湖里区金边路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有客人正在其经营场所内用餐,该经营场所收银台后面的冰柜内摆放有“喜力”和“1664”两款啤酒,外包装均为英文标签,无国内进口商等相关信息,当事人现场亦无法提供上述两款啤酒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无法证明上述两款啤酒的合法来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目前已被立案调查。

案例九:厦门市湖里区某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原料案

2021年9月20日,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位于湖里区墩岭路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后厨垃圾未加盖、餐饮原料冰箱里的半成品与生原料严重混放,未按规定实施餐饮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原料仓库存放的猪脚料包、汤料、猪脚料三号、白糖、味精等预包装餐饮食品原料均无标签标识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五条规定,目前已被立案调查。

案例十:厦门市翔安区某海鲜餐厅销售过度捆绑螃蟹案

2021年9月10日,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位于翔安区澳头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海鲜池内的螃蟹存在过度捆绑问题。经执法人员现场称重,大青脚螃蟹4.8斤,用于捆绑的绳子重0.8斤;中号青脚螃蟹8.2斤,用于捆绑的绳子重1.1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2021年9月19日,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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