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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哨点”防疫不到位?从严查处没商量

来源:莆田市场监管 作者:李清雄 林萍 吴国树 发布时间:2021-09-29 17:35:06    分享到:

福建消费网-福建新消费讯  零售药店比较容易接触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患者,是疫情防控的“哨点”,也是疫情防控战的重要一环。特别是自9月10日疫情发生以来,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大对全区零售药店的监管力度,发现大部分零售药店能严格落实对购买止咳、退烧、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进行实名登记等防控要求,但仍有个别药店存在 “四类”药品销售不规范、购药信息没有登记或登记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共移送10件涉疫违法线索),给群众身体健康和疫情防控造成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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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该局9月10日以来在日常检查中查获并移送的部份涉嫌违法的典型案例,希望各零售药店经营者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案例1:莆田市城厢区某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单销售“四类”药品处方药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1日,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中,依法对莆田市城厢区某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单销售阿莫西林胶囊且未按照要求落实四类药品销售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涉嫌违法遂移送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

案例2:莆田市某兰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单销售“四类”药品处方药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2日, 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中,依法对莆田市某兰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单销售头孢克肟片且未按照要求落实四类药品销售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涉嫌违法遂移送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

案例3:莆田市城厢区某某民医药有限公司未凭处方单销售“四类”药品处方药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2日,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中,依法对莆田市城厢区某某民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单销售头孢克肟胶囊且未按照要求落实四类药品销售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涉嫌违法遂移送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

案例4:李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6日,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且未按照要求落实四类药品销售登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涉嫌违法遂移送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

药店未落实疫情防控可能涉及到的行政责任

未凭处方单销售“四类”药品处方药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在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销售“四类”药品中的处方药,如果不凭处方销售又违背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视为情节严重。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除了责令关闭,还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未落实测温、扫码、四类药品购药信息登记上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药店未落实疫情防控可能涉及到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城厢区市场监管局再次提醒各零售药店要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疫情防控各项措施,齐心协办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同时,城厢区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强化对各零售药店的检查力度,对违反四类药品信息登记等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查处。李清雄 林萍 吴国树)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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