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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罚!

来源:福州市场监管稽查处;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0-26 17:49:20    分享到:

2021年6月28日,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当事人福建微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放的宣传材料中包含以学员名义进行经验分享的内容,涉嫌以受益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同日,该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发放的“微铭教育”标识的宣传材料中:1、包含“王XX、方XX、陈XX”等学员肖像、姓名、成绩排名、经验分享等信息;2、包含“陈X”学员名义进行经验分享的内容“因为遇见,遇见微铭的宝贝们,也就遇见了更优秀的自己”“艺考让我遇见微铭,让我感觉到微铭大家庭的温暖”;3、包含“王XX”学员名义进行经验分享的内容“最后说一下,微铭给我的感觉就是温馨”“很高兴加入微铭这个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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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带有“微铭教育”标识的宣传材料系福建微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6月印刷制作,共印制1000本,印制费2816元,用于向学员发放。故广告费用为2816元。

综上:当事人在教育培训广告中以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4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8月12日,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8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6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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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的查处,有效震慑了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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