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保中心十大调处案例 案例七、网约车如何做好风险保障 【 引言】 网约车是当前非常受欢迎的一种出行方式, 目前, 有 一定数量的以家用车性质投保的客户, 却用自 己的私家车 有偿提供 "专车" "拼车" 等营运服务, 且未与保险公司 就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协商一致, 导致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 事故造成乘客伤亡、车辆损毁时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如何为网约车提供保障是当前车险客户和财产保险公司都需 要关注问题。 【案例背景】 王先生自述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 发生全责交通事故, 事故造成本车及第三方的财产损失, 当天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往现场查勘, 本车及第三方财产损失估损超过 3 万余元, 保险公司调查后认定王先生将私家车用于网约车接单,随后保险公司以其为网约车 购买的是非营业性用车保险为由拒赔。王先生称其车辆虽 在网约车平台上注册, 但其仅是偶尔接单且该事故发生时 并未接单, 故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向消保中心投诉, 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其损失。经双方共同申请由福建省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帮助调解。 【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过程 中是否就免责部分尽到提 示说明义务2 王先生的车辆保险是通过电销的方式购买的, 购买过程有签署完整的投保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 第十二条规定, 通过网络、 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 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履行 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二是王先生投保的车辆是否存在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 质, "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的情形2 根据《保险 法》第 52 条, 商业车险条款一般约定: 因被保险机动车被 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 被保险人、受让人 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 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在现行的司法判 例 中, 最高院对网约车界定分为快车、专车、拼车、顺风 车等, 若快车、专车等发生了保险事故后,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商业险, 但拼车、顺风车通常情况下认定其属非营运性质, 保险公司是不得直接简单拒赔。 经查实, 王先生的车辆确实有从事网约车的情形, 但根据调取王先生平台的接单情况及收入流水, 确认该客户日均接单 3-4 单, 线路较为单一, 王先生系因认知上的偏差导致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保单变更。经消保中心人民调解员向保险双方疏导、劝解及背靠背沟通, 最终王先生、 保险公司都同意按比例赔付商业险部分损失, 纠纷得以化解。 【案例启示】 一是履行告知义务, 按照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投保。鉴于目前网约车进行注册登记时, 平台对车辆保险情况未作硬性要求, 导致实践中部分车主为了贪一时的便宜, 以非营运车辆投保而实际用作网约出租车或者在保险期间发生使用性质的变更未及时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而导致出险时出现不必要麻烦, 建议车主在承保时如实告知车辆使用情况, 按真实使用性质规范投保。 二是根据车辆用途, 及时变更保单。 以家用车性质投保的车辆如打算接单, 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变更车辆使用性质; 对已接单的用户应定期审视已注册的网约车接单情况, 注册后如车主不打算真的接单或者是偶尔接单的情况, 建议尽快联系网约车平台, 注销账号, 同时根据车辆使用情况, 及时变更车辆使用性质, 退回部分保费。 三是足额投保, 提升保障。 因受网约车的使用性质、 车主的驾驶技术及现行的交通事故理赔规则等各方面因素 的影响, 导致赔付额度的提高, 建议车主必须足额投保三 者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 为自己、乘客及他人提供足够保障。 四是谨慎选择 网约平台, 增强风险分担能力。有司法判例显示, 法院在审理有关网约车在履行网约平台指派任 务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 如未能获得保险理赔时, 法院会 支持由网约平台承担部分事故赔付责任。若是网约车事故 导致第三人损害, 则以 "责任保险+平台赔付" 模式权衡赔 偿比例, 保障乘客、 网约车司机以及事故受害者(通常指第 三方)的权益, 故建议网约车尽可能的选择资质好、 口碑好的平台注册。 (福建省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