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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不盲目 退保需谨慎

来源:福建省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4 11:37:54    分享到:

福建省消保中心十大调处案例

案例六、投保不盲目退保需谨慎

【 引言】

由于个别网络媒体的负面宣传加之疫情环境下个体经济压力, 导致少数购买人身保险的消费者提出退保申请, 并以各种理由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订立保险合同是民 事法律行为, 受相关法律法规约束, 为此消费者提出全额退保解除合同这样的要求时, 必须举证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或被保险公司胁迫、欺诈等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形。

【 案例背景】

消费者陈女士于 2007 年为自己在 A 保险公司投保了终 身寿险 (分红型), 保险金额 10 万元, 年缴保费 3882 元, 交费期 20 年。2021 年 5 月陈某华经咨询 A 保险公司客服人 员后发现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及分红收益与当初业务员宣 称的交费满 20 年后即可返还 10 万的说法完全不符, 因此 认为自己是被虚假宣传诱骗投保的陈女士决定退保。对于 A 保险公司提出退保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处理意见陈女士坚决不接受 , 其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所交保费 , 并称"业务员的宣传是明明白白的销售误导诱骗, 损失不应由我承担" 双方争执不下且多次协商未果, 随后共同申请由福建省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帮助调

解。

【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否存在陈女士 所述的被保险公司业务员销售误导、诱骗等情形。

根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 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调解中, 保险公司调取了投保单和回访记录, 陈女士在投 保时已书面和口头确认自 己知悉和了解了保险条款内容, 但因该保单的业务员已离职多年, 无法核实销售过程相关 情况。消费者陈女士提出投保时业务员存在销售误导行为, 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基于上述核实情况, 无证据表明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存在销售误导、欺诈或其他合同可撤销情形, 故不能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而退还所交保费。

经消保中心人民调解员向保险双方开展宣教、疏导和劝解, 并通过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的调解, 最终促成双 方都能换位思考, 相互理解。保险公司通过自身调查, 考虑由于该保单为业务员新入职不久后代理的业务, 可能存在投保时对保险条款解释不到位引起投保人误解的情形; 消费者陈女士对自身在投保时未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由此造成的损失也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 案例启示】

一是消费者要理性选择产 品。消费者应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经济条件, 合理购买保险产品, 避免一时冲动造 成非理性消费。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避免在重大误解情况下投保: 对保险公司的回访询问不能  目应答, 特别是对保险合同重要事项的约定, 否则将视 为消费者自行放弃了 "知悉真实情况权、公平交易权" 

二是消费者要用好保险犹豫期。保险犹豫期也称冷静, 长期性人身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一般会约定投保人收 到保险合同后 10 天为犹豫期, 在此期间, 投保人若对保 险产品不满意, 可以申请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扣除工 本费后退还其所缴保险费, 并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因此, 如消费者对保险产品进一步了解后认为不合适, 则应及时 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合同, 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是消费者要谨慎办理退保 。退保可能存在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 日起三十 日 内, 按照合同约定退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所谓 "现金 价值" , 是指人寿保险单的退保金数额。而在投保初期, 现金价值通常低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 因此, 退保可能存 在损失, 有时候损失还不少。此外, 退保后如想重新投保,由于投保年龄、健康状况等变化, 可能会面临费率上涨、被拒保等风险以及新的 90-180 天的观察期。 因此消费者应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 谨慎衡量是否有必要终止保险合同。

四是保险公司要加强 回溯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化 销售人员合规推介、完善销售话术的同时, 按照相关规定 加强对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双录" 和 "留痕" , 以便 在处理保险消费纠纷时厘清保险双方各自责任。

(福建省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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