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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2020年12月X女士投保了两份重大疾病保险并附加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22年2月X女士被诊断为肺癌,同年4月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保险公司调查取证,X女士在投保前在医院检查出乳腺结节和肺部疾病,但在投保时进行的健康状况询问,却并未如实告知。最终,保险公司对X女士的理赔申请予以“拒绝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分析】 本案中X女士在投保时未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健康告知。根据保险法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投保前应认真阅读投保须知并如实告知,如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消费者提示】 在现实案例中,由于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产生的保险理赔纠纷并不少见。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认真阅读相关保险内容,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理赔的时候就会得不偿失,实话实说,才能保证出险时获得保险保障。 如果因遗忘或一时疏忽,有相关健康问题未如实告知,我们是可以申请补充告知的。补充告知最常见的途径是直接临柜办理或联系保险服务人员。(莆田国寿 方晓斌) |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