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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匿名举报线索,联合海沧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海沧区海富路某小区某室开展执法检查。
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工作台面上摆放有2瓶化妆品,品名为“多肽修护乳”,生产日期为“2022/10/06”、使用日期为“2025/10/05”。工作台旁边的货架上摆放有移码打印机专用稀释剂、针筒、移码打印机专用油墨、带有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日期的印码模版、薄膜封口机、热风机等工具,右侧靠墙的另一货架上另有30瓶“多肽修护乳”化妆品。执法人员发现该32瓶化妆品包装底部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使用日期的字体、字迹与现场发现的一块带有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日期的印码模版上的字体、字迹一致。面对执法人员收集到的证据,当事人终于承认使用上述一系列工具更改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的事实,并向执法人员现场演示了其使用上述工具更改日期的操作流程。
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清点,除32瓶当事人更改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的“多肽修护乳”外,还发现品名为“胶原粉”132罐、“植萃精华液”106瓶等多种化妆品,共计3468件。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未标注真实、完整、准确的内容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查封,并对其立案调查。 法条链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通讯员:卢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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