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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服没有“身份证”不可上架销售

厦门集美查处一起在售服装无标识标签行为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林华建 陈心斓 发布时间:2023-04-07 13:51:06    分享到:

近日,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某商家所销售的服装无产品标签、水洗标、合格证明行为进行警告、约谈,并对其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

据悉,不久前集美市场监管所收到一起因购买服装无产品标签、水洗标、合格证明引发的投诉。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家所售卖的部分服装确实存在无产品标签、水洗标、合格证明等问题,便要求商家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商家的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商家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对其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商家认识到自身错误,对消费者购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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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压实商家主体责任,集美市场监管所还就该商家违规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对其进行约谈,指出其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向其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指导其对照规定一一落实整改要求,做到诚信、规范经营,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集美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服装时,请详细查看产品的标签及信息,确认完整无误后再购买,一旦发现产品信息标注不清、产品质量不合格等情况,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下一步,集美市场监管所将继续加强宣传教育及指导培训,定期约谈相关经营主体,及时沟通整改,不断提升市场服务水平,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法律链接: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分装厂、组装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使用方法的,相应予以中文标明;

(四)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明许可证编号;

(五)按规定标明产品标准编号;

(六)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七)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有显著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处以该批产品货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未售出部分的产品禁止销售。

 (通讯员:林华建 陈心斓)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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