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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投保诚信很重要,如实告知不能少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毛月英     发布时间:2023-09-05 11:55:14

【案例简介】

郑女士为自己购买了重疾保险,在投保时郑女士否认有病史并在健康问卷告知询问栏内均填写正常,保单生效日为2023年4月30日。2023年6月保险公司排查出客户2022年6月开始被保险人门诊检查发现异常,2023年6年根据资料申请补充告知,根据检查记录资料显示乳腺结节4A类,公司下发拒保结论,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费。

【案例分析】

郑女士在明知自己身体检查异常情况,投保时未如实向保险人告知该情况。郑女士的病史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故保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做出解除合同并退还保保费的决定。

【风险提示】

保险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中国人寿宁德福安市支公司 毛月英)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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