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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2023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八大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龙岩市场监管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4 08:52:52    分享到:

今年以来,龙岩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商标权保护,提升商标权行政保护工作水平,有力震慑商标侵权行为,积极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公布八起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这八起典型案例,有的涉及商标行政保护全链条打击,有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有的涉及官方标志、特殊标志的保护,有的涉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从多方位展示了龙岩市在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

案例一 :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罗区某文具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16日,新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厂家举报,对当事人龙岩市新罗区某商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6月15日从一上门推销男子(不知道姓名和联系方式)购进“南孚”5号和7号电池共计2880粒,进价均为1元/粒,销售价均为1.5元/粒,共销售780粒。以上产品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别,为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南孚”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电池的进货票据或购销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2100粒;(二)没收违法所得390元人民币;(三)处以2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典型意义:一些商家并非侵权方的始作俑者,虽然没有直接生产侵权产品,但是因为销售侵权产品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所以不论是店铺还是平台,都应该对于货源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商品出自正品厂家,否则不但会被罚款,还会降低自己的信誉度。本案中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假冒电池并销售的行为,既侵犯了电池生产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查处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积极发挥行政执法震慑力,切实保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案例二: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SΛMSUNG”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25日,武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武平县城厢镇园丁客都汇某加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2023年5月8日,当事人从广东深圳采购标有“SΛMSUNG”(注册商标)蓝牙耳机的耳机仓、半成品耳机、标贴、说明书、包装盒等,在加工场所进行加工组装成“SΛMSUNG”蓝牙耳机。2023年5月15日,当事人将加工组装好的“SΛMSUNG”蓝牙耳机400套交付给武平县某电子商务经营部(另案处理),该经营部将该“SΛMSUNG”蓝牙耳机放置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对外销售。经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是他人冒用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扣押在案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罚款1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通过办理另一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案发现线索,通过细致摸排发现当事人在地下室车库的隐蔽加工场所从事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经调查,将其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侵权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有力地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执法部门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手段,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量了行为人违法情节、主观意图、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合法恰当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漳平市某汽车维修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3日,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厂家维权代表举报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漳平市和平镇和平村升平中街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6日从福州供应商购进该批润滑油,放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并对外销售,润滑油在其包装上都标有“”(壳牌)标识,至案发时,尚未售出。润滑油经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授权的广州维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是侵犯壳牌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对《鉴定书》无异议且只能提供供应商的销售单据,无法提供上述润滑油是当事人合法取得的其它证据材料。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壳牌)润滑油9桶,处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了图形商标、文字商标的保护问题。商标是一种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常见有文字、图形及组合,本案中就涉及文字、图形两种情形注册商标,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案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接到厂家维权代表举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及时查处,有效维护了注册商标人的专用权,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商标品牌,对推进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案例四: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3日,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依法对连城县文亨某百货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从网店中购入一批“冰墩墩“挂匙扣用于店内销售,销售价15元/个。当事人销售“冰墩墩”挂匙扣产品包装中标示的2022年冬奥会会徽、“冰墩墩”以及产品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专有形象,均为奥林匹克标志,当事人未取得“北京2022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等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未获得使用授权。当事人未能提供产品的进货票据、支付凭证,也未能建立购进销售台账,未能索要供货的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信息。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获取许可使用授权,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产品的行为已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及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没收侵权商品。二、处以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查处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政执法案件,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在有效制止和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行为,全力保障知识产权。查处该案,科学、准确适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相关条款,严格依法办案,综合考量行为人违法情节、后果和态度,作出公正适当的处罚。该案发生地是小学周边文具商店,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很强的引导作用,引导小学生从小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案例五:长汀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汀县河田某家政服务中心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25日,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外墙发现悬挂一块标有“图形+树人托管 连锁 全国第580校区”内容的广告牌,店门口上沿悬挂有一块标有“图形+树人托管 连锁”内容的店堂广告,经营场所前台背景墙上标注“图形+树人托管”,现场当事人正在从事托管服务。“树人托管”系福建树人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43类服务项目上核定使用的注册商标。当事人原系福建树人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加盟商,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品牌授权协议书》,合同期限自2018年8月至2021年7月31日,合同授权当事人使用“树人托管”注册商标品牌从事托管服务活动。当事人利用福建树人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树人托管”商标标识模版制作了相关广告牌,并利用树人托管品牌加盟商的名义从事托管服务。因河田接受托管服务的生源较少,经营困难,新冠疫情发生后,当事人停止托管服务两年多,2023年7月才开始恢复托管服务活动,故当事人于2019年7月后没再缴纳品牌使用管理费,福建树人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遂根据双方签订的《品牌授权协议书》第三条第3款“品牌管理费”中的约定“......超过30日乙方仍未缴交的,甲方有权利没收保证金并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于2019年8月即告终止品牌授权协议,但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继续使用“树人托管”商标从事托管服务活动。当事人在品牌授权协议被终止后,继续在其经营场所外墙悬挂的广告牌、店门店堂广告牌及前台背景墙使用福建树人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树人托管”注册商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形,办案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本案着重于服务领域商标使用取证、定性,办案单位从合同、店招使用、证账票据等处细微着手,充分理解服务商标使用本义,且根据疫情等特殊因素从轻处罚,在基层办案中接触服务领域商标较少,此案的办理有充分的借鉴和推广意义。

案例六: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茶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24日,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位于漳平市永福镇石洪村经福路某茶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漳平水仙茶销售,于2022年10月从漳平市永福镇少海路某一摊贩处购进印制有“漳平水仙茶”商标图案文字及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标识内容的“漳平水仙茶”茶饼小包装袋1小捆,用于包装当事人销售的“漳平水仙茶”茶饼,没有索取进货单据。当事人尚未取得“漳平水仙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主体资格,无法提供相关许可使用文件,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官方标志(官方标志G2019002号)。2023年6月9日,漳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责令改正,没收印制有“漳平水仙茶”商标图案文字及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标志内容的漳平水仙茶2包(规格:每包1斤),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应当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公告后,才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产品,并不当然可以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该案中,当事人销售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样的产品尽管少,但会对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以及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案件的查处进一步宣传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条件和正当使用情形,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七: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德高”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10日,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投诉对龙岩市永定区某食杂店进行检查。经查,该食杂店内“兴德高”牌瓷砖胶Ⅱ型(超强力)53包,侵犯第1524749号、第25884605A号“德高”商标的专用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侵权产品“兴德高”牌瓷砖胶Ⅱ型(超强力)53包;三、处罚人民币2650元。

典型意义:在该案中,涉案商品通过刻意缩小商品上“兴德高”中的“兴”字,配以粉刷匠人物的图案,与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第1524749号、第25884605A号商标“德高”构成近似,是商标侵权的一种典型侵权情况,具有代表性和参考价值。

案例八: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漳平市双洋镇某百香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嫌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10日,漳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交易监测系统”提供的线索对当事人在“天猫”电商平台上经营的店铺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的“多么果旗舰店”店铺销售的一款商品“大凉山新鲜枇杷果攀枝花米易甜大果当季孕妇水果整箱包邮枇杷五星”网页页面商品详情含有:“米易枇杷”,页面内容有“产品名称:大凉山枇杷,产品产地:大凉山德昌”等文字及图片。据当事人陈述,该枇杷是从福建莆田市购进的,是莆田市本地产的枇杷,上述枇杷存放在莆田市代发点,网店销售量为0件。2023年5月10日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认识到上述商品标识违法,及时撤下“多么果旗舰店”上该枇杷网页内容的商品链接并委托莆田代发点以成本价40元/件在本地全部售出。2023年6月2日,漳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米易枇杷”是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享有较好的市场知名度。地理标志对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案的查处有效保护了地理标志产品,切实优化了营商环境,也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行政保护部门有力打击了侵犯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保证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廖添星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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