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军区与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联合开展“依法严惩非法制售军服违法犯罪活动”的部署,1月18日下午,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稽查处、马尾区市场监管局、罗星市场监管所联合省军区警备纠察队,对辖区劳保用品店进行专项检查。在沿山东路某劳保用品店查获疑似仿制军服32套、军队标识毛衣1套。纠察人员将上述服装带回进行鉴定。若属于军服,将移交马尾区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军服管理条例》进行立案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劳保用品经营者,不得违反《军服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买卖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否则将面临至少1万元的罚款。今后,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联合军队有关部门,持续开展“依法严惩非法制售军服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军服市场秩序,共同维护我军队良好形象。(郑明) 附:《军服管理条例》 第十条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