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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致伤要求赔偿 多方调解化纠纷促和谐

来源:福州市消委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3 17:31:00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通过对2023年福州全市消委会系统受理的消费投诉案件进行筛选,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福州市律师协会汇聚合力,充分发挥各自在消费维权领域的职责、资源和专业优势,从中选编10件典型案例,涉及合同履约、人身伤害、价格陷阱、车辆维修、成人教育、格式条款等,并结合《民法典》《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评析,以供消费者借鉴参考,进一步提高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消费领域社会监督,共同创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二:

燃放烟花致伤要求赔偿

多方调解化纠纷促和谐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21日,消费者高女士投诉称,其与丈夫郑先生当日下午在福清市龙田镇某烟花爆竹店(以下简称“商家”)购买了价值总计3550元的烟花爆竹,并于晚上6点在自家院子里开始燃放。期间,郑先生燃放“恭喜发财”烟花,第一箱、第二箱烟花都正常燃放,可在燃放第三箱时烟花瞬间从侧面窜出,击中其面部,致使脸部烧伤、上嘴唇穿透。家人第一时间将郑先生送往福清市第二医院就诊,并拨打报警电话。由于当天是农历大年三十,郑先生在医院接受治疗后,就回家疗养。当晚,高女士与商家进行交涉,商家不予解决。高女士对此不予认可,要求商家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调解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田市场监管所立即成立调解专班,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调解。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召集高女士和商家负责人杨某、经营者薛某进行现场调解,初步询问烟花进货来源、人员伤害发生、医院病情诊断等情况,并对相关事实证据进行固定。经了解,炸伤消费者的烟花是由湖南某出口烟花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生产的,其在福清的经销商为福清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清公司”),位于福清市上迳镇,商家是从福清公司购进烟花爆竹的。之后,龙田市场监管所联合烟花福清经销商所在地的渔溪市场监管所开展调查协调,并再次组织高女士、杨某、福清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以及湖南公司代表进行调解,同时发函湖南公司住所地的市场监管局,请求协查湖南公司相关资质及该批次烟花相关情况(检验报告、商标注册等)。经过多方调解及各方的共同努力,郑先生与湖南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由湖南公司一次性支付郑先生因烟花致伤所产生的治疗及相关费用5万元,郑先生放弃本次纠纷的其他权利。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燃放烟花而导致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分清责任主体和是否存在产品缺陷两个方面问题。首先,郑先生在商家处购买烟花并采取同样方法进行燃放,燃放前两箱烟花都没有问题,但在燃放第三箱时却被烟花瞬间侧面窜出炸伤,在没有明显证据证明郑先生燃放此箱烟花时存在使用不当、违规操作等行为的情况下,可以判断郑先生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商家及福清公司为烟花的销售者,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产品缺陷存在过错,且在损害发生后能够指明烟花生产企业,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消费者仍可向销售者请求赔偿,销售者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生产企业进行追偿。湖南公司作为案涉烟花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的烟花出现非正常燃放的情况,导致郑先生受到人身伤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在伤害发生后,很多烟花生产企业都会通过提供《检验报告》来证明案涉烟花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然而这些检验报告通常都是由企业送检样品并经检验得出的结论,即使检验合格也只能代表同批次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并不能必然证明同批次产品不存在缺陷。本案中,虽然工作人员也向湖南公司住所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请求协查该批次烟花的检验报告等,但湖南公司生产的烟花在燃放过程中出现意外,导致郑先生受伤的损害后果,明显属于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故可认定该箱烟花产品存在缺陷。本起纠纷涉及主体多、跨区域及省份,调处难度相对较大,工作人员克服困难,历经多次组织调解,最终促成消费者与湖南公司达成和解。

 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消费者应选择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正规商家处购买烟花爆竹,同时注意查看烟花爆竹上的产品标识是否完整、清晰,是否有正规的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级别等,是否有清楚的中文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并在购买后向商家索要购买凭证,切勿购买“三无”或来路不明的烟花爆竹产品。其次,消费者在燃放烟花爆竹前要仔细检查产品包装有无破损、引线是否固定、是否超过保质期等,应选择个人燃放类的C级或D级产品,并认真阅读燃放提示,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及产品使用说明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燃放,并且在燃放后与周边其他人员迅速撤离,与烟花爆竹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再次,一旦发生烟花爆竹事故,相关人员要在第一时间送伤者就医的同时,拨打报警电话,由公安部门对事故发生现场、烟花燃放残留物、目击证人表述、伤者伤情等事实进行固定,必要时可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对案涉烟花爆竹进行产品质量鉴定。此外,还要注意收集保存烟花爆竹包装、支付购买凭证、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清单、交通费票据、伤残等级鉴定等相关证据材料,否则无法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无法证明损害发生与烟花爆竹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存在关联性。最后,对于因烟花爆竹燃放而造成的损害,消费者可以第一时间与销售者或生产者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烟花爆竹业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进行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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