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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切标价不规范存陷阱 消委会约谈商家促整改

来源:福州市消委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3 17:32:02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通过对2023年福州全市消委会系统受理的消费投诉案件进行筛选,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福州市律师协会汇聚合力,充分发挥各自在消费维权领域的职责、资源和专业优势,从中选编10件典型案例,涉及合同履约、人身伤害、价格陷阱、车辆维修、成人教育、格式条款等,并结合《民法典》《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评析,以供消费者借鉴参考,进一步提高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消费领域社会监督,共同创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三:

果切标价不规范存陷阱

委会约谈商家促整改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1日,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其于2月18日在晋安区某水果店购买了一盒果切(即食鲜切水果)以及饮品,在挑选果切时因匆忙未认真查看,只注意到盒装果切贴的标签上写有15元字样,就误以为整盒水果价格为15元,于是在结算买单后就离开了,可事后查看购物小票和果切标签,却发现该果切并非一盒15元,而是要在称重后按照15元/半斤进行计价。李先生认为该店的水果标价存在歧义,称重计量单位也不是约定俗成的斤,而是不常见的半斤,涉嫌误导消费者,要求商家进行整改。

 【调解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福州市消委会介入调查调解。在前期了解的基础上,市消委会于2023年3月1日约谈该水果店相关负责人。该店负责人称,由于店内部分品种水果进价较贵,如标价太高恐无人购买,因此采用100g、150g、250g等单位进行计价,同时店内曾经制作过“果切另外称重半斤15元”的立牌,但因店员管理不善丢失。工作人员指出,水果店在果切外包装粘贴的标签上标注“称重:15元/半斤”,其中“称重:15元”字体明显加粗加黑,字号也要比“/半斤”要大,一方面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歧义,到底是该盒果切已称重为半斤,金额15元,还是需称重,单价为每半斤15元,另一方面还会让一些消费者关注价格而忽略计量单位,同时使用的计量单位也不是常见的“斤”,涉嫌构成价格欺诈。该店负责人表示,回去后会在果切销售领域专门制作牌子进行价格标识提示,同时也将加强店员培训,在消费者购买结算时做好相应提醒。整改完成后,该店负责人反馈在制作价格提示牌后,消费者质疑声明显减少。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第五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本案中,该水果店在果切标签上先是以字体加粗加黑、字号加大等方式突出“称重:15元”字样,给消费者造成整盒水果价格15元的错觉,同时在计量单位方面使用的是“半斤”,并非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斤”,却未予以显著方式进行标明,这就为一些未看清价签就下单购买的消费者埋下陷阱。即使事后发现金额异常,商家也会以事先告知价格为由,让很多消费者碍于面子而不了了之。商家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涉嫌构成价格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该水果店无论是在果切外包装粘贴的标签上标注“称重:15元/半斤”还是制作相关立牌,均可视为水果店制定的格式条款,且在表述说明上不够严谨,将交易条件与单价混为一谈,未能起到提示消费者“果切购前需称重”的作用,店内服务人员也没有做好相应的告知工作。因此,在该水果店造成消费者对相关内容理解产生偏差的情况下,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近年来,“价格刺客”事件时有发生,而这些事件归根结底就是没有明码标价或看似明码标价却并未真正做到明码标价,特别是一些商家以计量单位不统一、商品标价不明晰等手段,将一些高价商品伪装成普通商品,待到消费者结账时才发现其价格高得离谱,感觉猝不及防被“宰了一刀”。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选购商品的同时,要注意查看商品单价及计量单位,是否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或人们熟悉的计量单位进行计价,必要时可询问店内工作人员,谨防商家用相对较小的计量单位定价,造成一种价格实惠的假象,如发现使用异常计价单位的,要合理规避价格陷阱,并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其次,消费者在遇到“价格刺客”等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时,要敢于说“不”,切莫碍于面子或金额不大等原因而采取息事宁人的方式,这无疑纵容了不法商家的行为,让更多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相关部门也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价格刺客”等的规制, 杜绝各类价格欺诈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营造诚信放心的消费环境。最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主动向商家索取购物小票、发票等凭证,并注意留存商品价签图片、现场录音等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佐证材料。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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