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交通事故受害人误工损失,应“真实”索赔 典型案例 某日,兰女士驾驶车辆行驶至路口的人形横道处时,未注意观察,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欧先生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以及欧先生两根肋骨骨折(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交警认定事故由兰女士和欧先生分别承担同等责任。欧先生以事故前12个月完整收入流水及纳税证明为由向兰女士及保险公司索要误工费4890元/月*3个月=14670元,经保险公司前往工作地调查,发现其工资流水及纳税证明真实性存疑,经多次协商,欧先生最终认可保险公司按真实的工资标准给与计算误工费。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诈骗活动的,将以保险诈骗罪论处。”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24年1月实行的《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既不能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够证明所从事行业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在本案例中,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赔付,对不真实、不合理的误工损失诉求,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同时,也减少不应由兰女士负担的不合理经济损失,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 根据损害填补原则,财产保险合同的唯一目的是通过补偿使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的人身财产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况,其本质是填补损失,而非从中获益。为了保险人更好地尽全赔偿事宜,事故当事人也应履行提供真实材料义务。(太平财险福建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