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C女士2015年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疾保险,2024年4月客户因甲状腺恶性肿瘤在闽东医院治疗,6月临柜申请理赔,工作人员发现保单在2024年3月5日失效过,在2024年3月29日通过中国人寿寿险APP办理复效。经了解,客户因账户未及时存入足够的保费导致保单失效。现保单复效后在观察期内出险,无法正常理赔。 【案例分析】 陈女士每年保单都正常缴费,今年却因为未及时在缴费账户存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案中陈女士保单中止后申请保单复效,在保单观察期内健康情况发生变化,申请理赔,属于观察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所缴保费(不计利息),造成保单终止,面临失去保险保障和资金受损的风险。 【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后,应关注缴费情况,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交纳保费,避免保单失效造成保险保障和资金受损的风险。(中国人寿福安市支公司 毛月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