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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反食品浪费典型案例

来源:莆田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5 01:15:38    分享到:

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民生热点,把反食品浪费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社会氛围,依法纠正、查处食品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莆田市城厢区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7月24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莆田市城厢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未见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某奶茶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5月15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某奶茶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莆田市涵江区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7月10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涵江区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莆田市涵江区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4、仙游县某包子店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6月18日,仙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仙游县某包子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5、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麻辣烫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5月13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麻辣烫店经营场所内未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未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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