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供电企业、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实行充电价费分离。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加快充电设施改造升级,于2025年1月1日前全面实现充电电费单独计价。 二、严格执行电价政策。供电企业、物业等转供电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现行电价为0.533元/千瓦时);居民住宅小区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自建充电设施降低充电服务费,或通过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等方式,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降低充电服务费进行让利。 四、规范落实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价格发生变动要及时调整;在单次充电完成后,应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用户推送实际充电数据(包括计费模式、充电时长、充电电量、电费金额、服务费金额等信息),完整反馈收费的构成情况,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持续规范经营行为。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服务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要严格对照本提醒告诫函要求,加强价格自律,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平台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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