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加强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严厉打击药品安全领域问题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一批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长泰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8月7日,长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泰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作出警告、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和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5日,长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泰某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医院的注射室操作台上摆放多批次的医用无菌敷贴均已过期,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安徽小山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57片敷贴均已过期;青岛海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21片海氏海诺®敷贴均已过期。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敷贴属于二类医疗器械,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过期医疗器械予以扣押。另查明,该医院药房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黄某某和注射室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人员吴某某均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并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案例二、平和县某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染发类化妆品案 2024年9月26日,平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平和县某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染发类化妆品案,作出没收过期化妆品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日,平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洗护用品存放区品名为“荻薇染发膏(紫红色)”“嘉瀛染发膏”等2款共4盒染发膏均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遂对涉案染发膏依法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2盒荻薇染发膏(紫红色)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40960,限期使用日期分别为2021年4月23日和2022年4月27日;2盒嘉瀛染发膏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200037,限期使用日期分别为2024年3月26日和2024年5月9日,4盒染发膏单价7.5元,共计30元。当事人提供上述涉案染发膏供应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经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上述涉案染发膏可查到相关注册信息,该当事人在经营使用过程中疏于管理,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过期染发膏,其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货值数额较小,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具备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平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漳州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8月28日,漳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漳州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的红蓝光治疗仪广告一案,移送漳浦县公安局处理。 2024年4月30日,漳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漳州某某健康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对其销售的红蓝光治疗仪的治疗作用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发放宣传单引导群众至其经营场所免费体验其所销售的“全衡态”红蓝光治疗仪,并通过播放PPT文件和现场讲解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当事人在播放并讲解的PPT文件中显示该款“全衡态”红蓝光治疗仪有“洗血、净血、溶栓、消斑”的治疗作用与其《用户手册》(使用说明书)不一致,也无法提供治疗作用的科学证明材料。另查明,涉案的“全衡态”红蓝光治疗仪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其宣传的“该产品适用于软组织的消炎、消肿、镇痛,改善血液黏度,促进伤口愈合,以及乳腺增生、痤疮的辅助治疗。”,与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一致。当事人通过讲解上述内容向群众推销“全衡态”红蓝光治疗仪,对客户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自2023年11月1日开业以来,当事人共销售该款“全衡态”红蓝光治疗仪70台,进货价1500元/台,售价8000元/台,违法经营额560000元,违法所得455000元。 因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所界定的虚假广告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漳浦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漳浦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