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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收费“十要十不得”指引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2 11:12:42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梳理形成本指引,供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参考使用。

一、严格落实国家充电费用价费分离政策,单独计量充电电量,分别计收充电电费和服务费,2025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得充电电费和服务费笼统合并收取。

二、严格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居委会和社会福利、宗教等场所充电电费,不得高于居民电价收取住宅小区等场所充电电费。

三、严格按照电网实际结算价格计收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产业园区等场所充电电费,不得高于电网实际结算价格收取商业综合体等场所充电电费。

四、通过充电服务费等方式,合理回收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场地租赁等经营服务成本,不得将经营服务成本摊入电费加收。

五、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不得以充电设施改造等理由哄抬充电服务费。

六、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以显著方式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信息,不得隐瞒、弱化价格公示信息。

七、严格按照公示的充电电价和服务费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或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

八、严格按照用户充电电量计收充电费用,不得多计充电电量多收费用。

九、主动在单次充电结束后告知用户计费方式、充电时长、充电电量(度数)、充电电费和服务费收费金额等收费详情,不得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收费扣费。

十、在充电场所醒目位置标示12345、12315等便民热线和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得阻挠监管部门执法检查。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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