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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公布一批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宁德市场监管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25 01:08:25    分享到:

2025年以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坚持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实施放心消费“执法铁拳”提升行动,着力查处制售伪劣燃气具、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食品违法广告,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等11类违法行为。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林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4月22日,屏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林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50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2日,屏南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发现当事人林某某销售含“西布曲明”减肥压片糖果。当事人明知“西布曲明”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成分,在未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供货方的资质材料等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他人售卖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压片糖果,销售金额共计850元,获利300元,违法所得850元,当事人为初次违法,被南京警方查获后未再销售涉案产品。

当事人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压片糖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屏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02、宁德市蕉城区某服装店销售不合格童装案

2025年2月17日,蕉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宁德市蕉城区某服装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不合格童装21套,罚款238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9日,蕉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店内销售的“天丝九分袖空调服装套装”,标识上未标明厂名、厂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扣押并依法送检。经福建省纤维检验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涉案童装纤维成分含量单项结论判定为不符合。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份从河南安阳购进涉案童装共22套,货值金额2156元。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蕉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童装,并作出行政处罚。

03、福鼎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5年4月10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鼎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4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鼎市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随机抽取2个已经充装完毕装车入库的气瓶进行检查,上述2气瓶在当事人使用的气体管理系统上未见相应的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查询气体管理系统发现上述2气瓶在2024年9月24日有充装记录。查看当事人监控记录,发现当事人未对上述气瓶进行充装前后检查。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04、宁德某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条件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擅自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案

2025年3月4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宁德某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条件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擅自出具检验检测结果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6日,福安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实事确认单》,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基本条件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擅自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当事人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名称:轮胎压力表 编号:2116641)于2024年3月24日取得校准证书(编号:24B2-02424)后,未依据《轮胎压力表检定规程》(JJG 927-2013)规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定,在证书已过期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出具检验检测结果。

当事人基本条件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擅自出具检验检测结果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第一项的规定,福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05、周宁县某小吃店以不含牛肉的小肉串冒充牛肉把串欺诈消费者案

2025年6月16日,周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周宁县某小吃店以不含牛肉的小肉串冒充牛肉把串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罚款198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8日,周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周宁县某小吃店进行检查,在店内的冻柜内发现串遇小肉串(牛肉味)2包,其中1包未拆封(10把),1包已拆封(7把),在店内的冷柜中发现散装串遇小肉串(牛肉味)5把,该肉串配料表均无牛肉成分,且店内未发现其他牛肉把串。经经营者确认,在售的牛肉把串是以串遇小肉串(牛肉味)作为原材烤制而成。

当事人以不含牛肉的小肉串冒充牛肉把串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周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06、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5月7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相关线索,霞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抖音网店“某水产旗舰店”销售“霞浦压缩海带丝鲜嫩爽口干净无沙火锅凉拌菜”产品。2月18日,当事人将该链接销售的产品更换为行头为绿色的“压缩海带丝”产品,产品泡发率约5-6倍,但网页宣传图片为:“1500%泡发”、“15倍泡发”,与产品实际泡发率不符。当事人更改网页图片是由他人代为制作,费用200元。

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霞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07、柘荣县某服装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卫衣案

2025年3月20日,柘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柘荣县某服装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卫衣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元、罚款63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9日,柘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柘荣县某服装店“儿童卫衣”进行抽检。2024年12月20日,经福建省纤维检验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绳带”项目不符合GB 31701-2015标准,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6件涉案卫衣,共售出4件,货值金额530元,违法所得共计84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柘荣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卫衣并作出行政处罚。

08、宁德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5年1月22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宁德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瓶,没收违法所得57.5元,罚款825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2024年6月19日在微信小程序订货商场上采购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规格:MFZ/ABC2)3瓶、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规格:MFZ/ABC4)2瓶,其中1瓶留自用,其余进行销售,货值金额330元,违法所得57.5元。2024年11月1日,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两款涉案干粉灭火器依法进行抽样,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两款涉案干粉灭火器因不符合GB4351.1-2005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宁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产品,并作出行政处罚。

09、古田县某首饰加工店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5年4月2日,古田县市场监管局对古田县某首饰加工店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3日, 古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古田县某首饰加工店进行检查,在该店的柜台内发现有一台在用电子秤,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电子秤合格有效的检定报告,机身也未见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当事人于2024年购买这台电子秤置于其开设首饰加工店内使用,该秤背面贴有“Item No. PSP-300 300g×0.01g 2×AAA Batteries”等字样,上述电子秤是当事人店内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上述电子秤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截至案发之日,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古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并作出行政处罚。 

10、寿宁县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灭火器案

2025年5月22日,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寿宁县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灭火器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9日寿宁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来自寿宁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协查函,称寿宁县某科技有限公司疑似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2025年3月24日,寿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发现有3瓶瓶身为绿色的灭火器,上述3瓶灭火器瓶身上面标记着执行标准为“GB4351.1-2005”,灭火器型号为手提式水基型。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351-2023已于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故当事人所销售的灭火器属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灭火器。当事人销售的灭火器为“江盾”、“万众”两款,均是从“福州市仓山区某消防器材经营部”购进。当事人自2025年1月1日起新标准实施后并未售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灭火器,货值金额为84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寿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灭火器,监督当事人对其进行销毁,并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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