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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警惕!投资理财背后的网络传销陷阱!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25 10:57:51    分享到: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随着网络的普及,传销在网上也逐渐传播开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投资理财高回报的幌子进行传销活动,不少人为追求高额收益落入传销的陷阱。

冯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1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漳州开发区分局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反映冯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宣告不起诉,因冯某违法行为发生地为漳州开发区,故将该案移送开发区分局办理。2025年3月26日,开发区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经朋友赵某介绍,注册成为“某外汇”平台会员,先后进行三次投资,总计投资金额为人民币766万元,全部收益以积分形式用于平台复投,并介绍他人注册该平台账号参与投资。因“某外汇”平台主要发起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该平台已关闭,当事人未从平台提现任何收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10000元。

案件启示

1.强化对传销的协同治理。该案源于检察机关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案件过程中,通过制发检察意见书的形式,将涉嫌传销行政违法的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机关处理。冯某虽因犯罪情节轻微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仍违反《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实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闭环衔接,避免了“不刑不罚”的漏洞,形成“刑事优先、行政补充”的治理格局,充分体现了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2.认清传销的危害。传销的本质就是利用少数民众投机、贪图快速得利的心理,鼓吹一些不可能得到的预期收益。一旦陷入传销,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网络传销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一定要擦亮眼睛,增强防范意识,切勿受高额利益诱惑,把陷阱当馅饼。如果发现了传销行为,也要积极举报,为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传销提供线索,让传销组织无所遁形。

3.警惕以传销为手段非法集资。投资理财型传销活动可能涉及非法集资,以传销手段非法吸收资金,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集资参与者达到一定的人数,可能构成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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