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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15 17:54:33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确保广大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并持续推动消费市场的扩容升级,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深入开展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01、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省全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2月21日,丰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福建省全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1月16日,丰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福建省全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有“SHIMANO”标识的产品17款共8383件,经鉴定,上述涉案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涉嫌商品货值金额共计56.58万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丰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02、宁德市霞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瀚宁肴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5月7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瀚宁肴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0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抖音网店“瀚宁肴水产旗舰店”销售压缩海带丝产品。2月18日,当事人网售产品泡发率约5-6倍的“压缩海带丝”产品时,用含有“1500%泡发”“15倍泡发”的字眼的网页宣传图片进行宣传,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网页宣传图片制作费用共计200元。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霞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查处泉州台商投资区明鑫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月8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明鑫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没收3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款0.4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8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3辆电动自行车鞍座改装。经第三方检验,涉案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30mm,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为255mm,均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鞍座长度≤350mm”“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175mm”的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经查,涉案电动自行车为当事人自行购买后进行改装,货值金额共计0.42万元,至案发时尚未售出。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04、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市长乐区航城鼎安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5年5月23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州市长乐区航城鼎安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6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有衬里消防水带抽检不合格报告,当事人提出复检,经复检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衬里消防水带2卷,货值金额共计460元,至案发时,违法所得共计7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长乐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05、宁德市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德速度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条件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擅自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案

2025年3月4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宁德速度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条件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擅自出具检验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6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德速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名称:轮胎压力表 编号:2116641)于2024年3月24日取得校准证书(编号:24B2-02424)后,未依据《轮胎压力表检定规程》(JJG 927-2013)规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定,在证书已过期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出具检验检测结果。

当事人基本条件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擅自出具检验检测结果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福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06、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平潭后田老李海鲜店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5月12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平潭后田老李海鲜店使用破坏准确度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台秤1台,没收违法所得3.81万元,罚款0.1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8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海鲜池旁摆放着一台丰瑞牌电子台秤,经现场称重,该秤涉嫌加装作弊装置。经送检,检定结论不合格。经查,涉案电子台秤实际加装的作弊档次为-5%、0%、5%、10%、20%,分别对应摁键M4、M5、M3、M1、M2。截至案发,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3.81万元。

当事人使用破坏准确度的电子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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