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部署,积极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监管执法机制,出台《宁德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探索构建服务型执法模式,将服务贯穿执法全过程,做到惩教结合、宽严相济,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类案 01、宁德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未明码标价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5年1月2日,蕉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榕金水湾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区10号楼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周边未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标准等相关应明码标价公示内容,当事人经营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发生于非应急救灾、处置社会突发公共事件、政府实施市场调控干预等特定时期;危害范围较小、能及时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宁德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3条的情形,蕉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02、古田县某寿衣店经营商品未明码标价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5年3月12日,古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在售毛巾、纸钱、香烛均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于2023年购进上述商品置于其店内销售,截至被检查当日,上述商品均未标示价格。当事人经营相关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不属于应急救灾、处置社会突发公共事件、政府实施市场调控干预等特定时期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改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宁德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3条的情形,古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销售过期食品类案件 03、福安市某食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4年12月19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哆辣咪麻辣棒”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8日(保质期180天)。至案发时间2024年12月19日止,该款麻辣棒已超过保质期。涉案过期食品货值为16元。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经调查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属于食品经营环节,违法货值金额未超过300元,主动改正,未发现危害后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宁德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19条的情形,福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04、福鼎市某副食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5年5月20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内货架上发现1瓶山竹汁饮料,该饮料标示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日,保质期12个月,截至现场检查时该饮料已过期,现场共查获涉案山竹汁饮料1瓶,货值金额为10元。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经调查,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属食品经营环节,违法货值金额小,未超过300元,且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发现危害后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宁德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十九条的情形,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发布违法广告类案件 05、寿宁县某美容工作室发布虚假广告不予处罚案 2024年12月24日,寿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寿宁县某美容工作室在抖音平台涉嫌虚假宣传。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了一家名为“芯冉·美肤工作室”的网店,并发布了一款名为“【抖音专享】深层清洁+补水保湿45分钟”的服务套餐,该套餐宣传页面中的肤质一栏标示为“所有肤质”,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套餐可适用所有肤质的证明材料,上述广告制作费用为160元。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涉案广告宣传属于生活美容,能够提供相应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属于初次违法;截至案发,未接到相关危害后果的相关投诉或举报;且当事人自行下架了该服务套餐,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宁德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9条的情形,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06、周宁县某建材店发布违法广告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4年10月28日,周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周宁县某建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店铺招牌上发布标注“市场最低价”字样广告。当事人为清理销售店铺内仓库存货,于2024年10月下旬在其店铺正门的招牌上发布一则标注“各种瓷砖 市场最低价 现金交易 互惠互利”的广告,其中“市场最低价”字样涉及信息的绝对化用语,属违法广告,涉案广告发布时间为2024年10月下旬至2024年11月6日。当事人自行设计广告字样内容,委托广告公司制作,费用为28元。当事人已于检查当日对涉案广告内容进行撤除。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发布违法广告不属于特殊情形且违法时间持续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17条的情形。周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典型意义 对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主动整改且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小型个体经营者依法免罚,避免行政处罚对小微主体经营的冲击,体现“过罚相当”和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是对行政法律原则的现实遵循,将进一步优化市场监管执法形象,让监管执法不再只是冷冰冰的罚款,消除执法对象在心理上的壁垒,让合法经营与科学监管相互推动,相互促进,让法律变得有 “温度”。 通过教育督促,让当事人在进货查验、广告发布事项、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到规范化、合法化,实现“以罚促改”向“以教促治”的转变,这种“教育+规范”的模式,突破了传统监管“重处罚、轻引导”的局限,将监管重心前移至合规意识培育,通过行政机关的专业指导,帮助经营者从“不懂法”向“会用法”转变,从源头减少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宁德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出台,让可能涉及轻微不罚的案件执法方向更加的明确高效。同时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可量化、可参照的操作标准,避免执法随意性。这种“清单化”执法模式,为基层监管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南”,有助于统一执法尺度、减少执法争议,提升市场监管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