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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居民水电气计量与收费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18 11:02:29    分享到:

为进一步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加强水表、电能表和燃气表计量监督管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收费,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居民水电气计量与收费问题集中整治,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以案释法,现将2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永春县某自来水厂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5年4月28日,永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春县某自来水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1、现场检查未发现水费收费公示情况,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水费收费依据;2、现场检查自来水出水口,发现有两个水表老旧,未发现有强制检定标识;3、永春县局执法人员随机对当事人供水的两户居民的自来水水表进行查看;在居民吴某某住处查看有福建某仪表有限公司生产的自来水表,未发现有强制检定标识;在另一居民吴某某住处查看有宁波某市流量器厂生产的自来水表,未发现有强制检定标识,上述两个自来水表均未发现有限期使用日期;经调查,当事人为用户安装水表前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定,亦未按规定进行更换。当事人提供永春县物价局文件(永价[2005]23号)自来水价格收费依据,陈述曾在蓬壶镇美中村村部及镇政府公开栏对水费收费的计价单位、价格、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过,但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对水价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经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及《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水表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1.责令停止使用;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条款代号JG-10从轻情节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1000元。

案例二

永春县某自来水厂(普通合伙)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5年5月8日,永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春县玉斗镇某自来水厂(普通合伙)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检查时该自来水厂处于营业状态;2、当事人在村委会公开栏公示收费标准;3、在当事人负责供水的区域内发现7个在用的村民用水水表,有出厂铅封,但无计量技术机构检定铅封,亦无强制检定标识。经调查该自来水厂构成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水表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涉案水表; 2.罚款500元。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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