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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场监管发布整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典型案例

来源:莆田市场监管     发布时间:2025-07-22 01:11:34

为巩固深化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综合治理成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莆田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原料污染问题、聚焦知假造假问题、聚焦欺骗误导消费问题,扎实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第二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仙游县枫亭镇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案

2024年11月1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位于仙游县枫亭镇某超市待售的粗蛤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粗蛤产品的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4月1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对当事人销售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没款共计10029.6元。

案例二

涵江区三江口镇某店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4月8日,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该店,该店对外销售的货堆中发现有“香辣魔芋”12箱外加散装3袋,共计27袋。其标称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6日,标签标示保质期为120天。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香辣魔芋27袋,并处罚款人民币13108元。

案例三

秀屿区笏石镇某干货店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散装食品及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案

2025年1月7日,根据举报线索,秀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的某干货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散装食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且无法提供该食品的进货凭证等相关材料。

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该店经营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且无法提供进货查验相关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七)项的规定,对该店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及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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