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于2024年购买了一份意外险,2025年过年期间在家中自缢身故,其家属携带理赔材料临柜办理理赔,理赔调查过程中,调查到被保险人因投资失败,造成经济损失,加之欠债,导致在家中自缢。自杀不在保单承保的范围内。经保险公司核保决定,不同意保单继续承保,仅可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 在保险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自杀导致身故,按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自杀不属于保障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免责条款通常都是针对某些危险因素或者特定情况而制定的,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故意或者无意地利用保险金获得不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限制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避免出现过多的纠纷和诉讼。 【风险提示】 意外险又称为意外伤害保险,也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保险,高先生因自身不遵守交规,造成身故,不属于保障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