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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单位冒名领赔偿金 保险公司赔错对象被判重赔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阳人气:576次 发布时间:2007-10-17 00:00:00    分享到:
  北京雅莫运输公司司机赵某在给单位运货途中被人枪杀。事发后,雅莫运输公司一次性赔付21万元,但随后公司冒名从投保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领回了32万元赔偿金。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再赔赵某家属32万元以及延迟利息6400元。

   赵军(化名)之父是北京雅莫运输公司的职工。2004年8月22日,雅莫公司为赵父投保了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载明:赵父为被保险人,赵军为受益人,保险期限为1年(至2005年8月21日24时止)。

   2005年7月15日,赵父在京珠高速公路388公里处遭人枪杀身亡。2005年10月30日,雅莫公司派人以赵某委托人的身份,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理赔手续,并在相关理赔手续上伪造了赵军的签名。此后,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核定的32万元赔偿金额,在未严格审查雅莫公司代办人员合法受权手续的情况下,划入了其公司开设的账户。

   2006年3月20日,经过协商,赵军与雅莫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赵父的亲属及监护人放弃一切社保、商保赔付;雅莫公司就赵父死亡事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额为21万元。随后,该公司将21万元支付给了赵军一家。

   2006年5月,在得知父亲生前在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办理了保险后,赵军开始向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以“已履行赔付义务”为由拒赔。赵军随即将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院,表示自己当年并不知道该笔保险,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相关的保险赔偿。

   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后认定:赵军之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在赵军不在场,未审查理赔代办人员是否有合法受权的情况下,发放理赔款,导致雅莫公司冒领了赵某的32万元保险金,故应再次承担理赔责任。终审判决,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应支付赵军32万元保险金以及6400元的延迟利息。

   据悉,保险公司与雅莫运输公司的赔款另案处理。

责任编辑:陈祺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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