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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财险”乘人之危受制裁

来源:市场导报 作者:佚名人气:141次 发布时间:2008-03-19 00:00:00    分享到:

 卡住救命钱不发放,逼迫重伤员放弃其他索赔

  理所应当赔付的保险金卡着不发放,逼迫重伤驾驶员签字放弃其他险的索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衢州公司)乘人之危的恶劣行为受到了制裁。《市场导报》记者获悉,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其向投保人赔偿1万余元。

  遭遇车祸索赔受挫

  浙江开化县的老余,是一名农用运输车的驾驶员。2004年11月,他与太平洋财险衢州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对其农用运输车进行投保。投保险种分别为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车上乘员)、车上责任险(驾驶员)。

  2005年,老余遭遇了不幸。当年10月30日,老余驾车从衢州驶往开化,途中与一辆违章掉头的货车发生碰撞。车祸造成老余重伤、车上乘员徐某死亡、丁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老余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急需医药费用于救治,老余为此向太平洋财险衢州公司提出先行赔付自己保险金的理赔要求,不料却遭到拒绝。太平洋财险衢州公司认为必须对其投保的三个险种一并予以理赔(即徐某、丁某的赔偿一并办理),拒绝对三个险种分次赔付。

  让余家苦恼的是,由于乘客徐某死亡后,有关部门只向其亲属出具死亡证明书,而其亲属却拒不向余家提供该证书,因此他们无法将三种险同时理赔。

  危难之时违心承诺

  为了尽快筹集医药费用,挽救生命,老余只好让女儿出面同保险公司协商。

  2006年4月14日,老余及其女儿一同在一份“要求放弃赔偿书”上签字。上面的大致内容为:“由于本人提供不出徐某、丁某索赔资料,现要求只赔偿驾驶员一人的保险责任,放弃对徐某、丁某两人保险责任的索赔,此后保证不再索赔。”

  2006年4月17日,太平洋财险衢州公司给付老余车上责任险(驾驶员)赔偿金1.9万元。

  有了救命钱,老余经医院抢救转危为安,但出院后他总感不是滋味。直到有好心人指点,他才想到要维权。

  2007年4月5日,他向开化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作出的“要求放弃赔偿书”的行为无效,并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12764.61元。老余表示,当时其生命垂危,签字是被逼无奈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无良企业遭受制裁

  开化县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是在放弃部分赔偿后,保险人才履行部分赔偿义务的,这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2007年5月8日,开化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老余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不服该判决,太平洋财险衢州公司提起上诉。公司指出,投保人提供“要求放弃赔偿书”及其他发票,是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表达。公司是基于这一情况,才履行了本次事故的赔付义务,且投保人主动放弃索赔并没有损害第三人的权益。

  衢州中院指出,《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据此,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理赔,且对保险金额完全可以进行分次赔付。作为保险人的太平洋财险,明知有上述规定,却拒绝将三个险种分次赔付,即拒绝将已经具备理赔条件的车上责任险(驾驶员)的保险金先行赔付,其行为明显违法。

  衢州中院还指出,太平洋财险衢州公司在投保人遭受重伤急需医药费用救治的危难之机,让其违背真实意思出具“要求放弃赔偿书”,放弃部分索赔权利,其行为实属乘人之危。

  衢州中院最终判决:老余出具“要求放弃赔偿书”的行为无效,太平洋财险衢州公司支付车上责任险(车上乘员)赔偿金1万余元。

  法规链接

  《民法通则》第58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保险法》第26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责任编辑:陈祺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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