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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遭遇反垄断第一案 ■本报记者 聂国春 “因为案情较为重大复杂,现在该案已转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方荣9月1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8月1日,刘方荣以涉嫌垄断保险费市场价格、限制自由竞争,造成原告保险费损失为由将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告上法庭,要求判决赔偿损失1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和证据保全费1000元。8月5日,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向刘方荣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重庆保险行业协会由此成为《反垄断法》出台后保险业第一个被告。 由于关系到广大投保人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反垄断法》将会对保险业产生的影响,该案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业内人士表示,全国其他大部分省市的保险协会都制定有类似的公约,因而本案的判决将具有标杆意义。 行业自律公约引来诉讼 “重庆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统一的车险费率,这种行为明显构成了价格垄断。”重庆律师刘方荣对本报记者说。 刘方荣告诉记者,他有一辆别克君越牌小轿车,今年2月26日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险2008版,共交纳保费险3282.79元。“本来以为保险公司会执行保监会规定的车险折扣下限,也就是7折出售,没出过事故的车还能多一些优惠。没想到问了一圈却发现,保险公司都表示,根据规定,他们最低只能打8折。” 那么,这又是谁规定的呢? 通过查询,刘方荣发现,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二次修订)》(以下简称《公约》)和《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其中规定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保险公司的回馈是,这个指导费率为8折。 刘方荣认为,这些规定都是和8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相抵触的,上述规定属于《反垄断法》第三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所禁止的“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因此重庆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上述规定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六、五十条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赔偿损失。”刘方荣说。 不过,刘方荣的目的并不是要求赔偿,而是希望通过这场官司来推进车险费率市场化的进程。在他看来,如果车险费率形成了价格垄断,车主支付的费率就有可能上升,而赔付率却可能下降。这样一来,广大车主的利益将面临巨大的损失。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梁鹏认为,《反垄断法》中最典型的垄断协议就是固定商品价格。在保险业,价格固定本来是合法的,而且是必须遵守的,但是,如果这个价格畸高,就有垄断协议之嫌。“在此点上,保险行业协会尤其应当注意,因为《反垄断法》已经注意到价格畸高背后闪动着行业协会的影子,明文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梁鹏说。 对此,一些专门从事保险法律业务的人士更是观点鲜明:上述《公约》和《细则》实质是把同一地域经营同一业务的经营者捆绑在了一起,这种价格规范其实就是价格联盟,属于人为的市场垄断。 行业协会遭受重击 面对诉讼,重庆保险行业协会选择了沉默。 不过,当地的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协会制定行业公约的出发点是想规范市场,避免恶性竞争。并指出,重庆的地理情况和其他地方不一样,多山,道路情况不如北方好,事故发生率更高,因此费率高一点是正常的。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可以根据也应根据风险定价。 对此,法律人士给予了反驳——虽然当地的情况有所不同,但作为非营利性民间主体的行业协会,无权制定所谓的统一费率。上述规定实际上就是在搞价格联盟,意欲消除行业竞争,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其实,这并不是保险行业协会近期第一次被指责“垄断市场”。7月12日,吉林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工程保险招标会遭到该省保险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致使价值55亿元的工程、保险金额达1700多万元的保险招标流标。当时就有人士认为,这是保险行业协会企图垄断市场价格。 更明显的例子是航意险。多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组织对航意险进行共保,20元的共保价格一直遭受各界质疑,这样的畸高价格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留下了口实。好在2007年底中国保监会废止了“航意险费率20元、保额40万元”的行业指导性条款,将航意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完全交给保险公司。 记者调查发现,重庆的做法在全国并不鲜见,为规范市场而制定的几套车险条款,费率都接近一致,而且打折的最高幅度也被明确限制。近日,上海保监局与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刚敲定的《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修订和补充条款》,也依然规定车险手续费率“15%(商业车险)+4%(交强险)”的上限等规定。 在梁鹏看来,虽然这些行业规范的出发点都是为整个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为了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但确实可能被认定违法。 这种情况也不仅仅只存在于保险行业。世界方便面协会涨价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行为。因此,梁鹏认为保险反垄断第一案其实是敲打在行业协会身上的一记重锤。 “豁免权”之辩 记者了解到,由于重庆的保费畸高,重庆车险市场持续外流,甚至当地保险公司的员工也选择到外地投保。当地保险人士透露,重庆车险市场今年上半年亏损更是达到2亿元。这位人士据此认为,重庆的车险竞争非常激烈,没有垄断。 更有一些人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此条款给予了保险业“豁免权”。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就此表示,除了国防、核能等特殊行业外,只要是市场经济下的行业,只要是针对消费者大众的生产、服务和销售,都无一例外适用《反垄断法》。黄勇说,现有的反垄断法立场是:保险业的市场竞争将与其他行业一起平等纳入到法律监管之下,对于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或者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结构的合并等,都将受到监管、审查。 梁鹏也表示,第七条的意思是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那些国有企业,它的经营活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些公司对条文本身有些误读。第七条同时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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