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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被福建省消协列为“2008福建十大消费维权”之首,发生在福州的这起汽车保险合同纠纷不会进入公众视野,因为它太普通太平常了,在我们这个机动车保有量过亿的国度,也许每天都在发生着。 事件的起因很简单:保险标的汽车发生事故,车主委托的4S店维修报价达248546元,但保险公司委托其他4S店给出的报价不到一半,只有120000元;保险公司再聘请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再评估,也比车主委托的4S店报价低出104629元。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导致报损车辆停在维修店一个多月仍无法进行维修,消协遂以“迟延理赔”为由,将其列为2008年度福建省消费维权之首。消协的做法旋即引起质疑,并引起多家媒体的报道和网站的转载。 说它是一起非典型事故,是因为类似纠纷很常见很典型,在其他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也司空见惯,但被列入十大消费维权案而且居于首位,则具有某种程度的非典型性。比起位列其后的假冒人血白蛋白不救命反害人一类人命关天的案件,此类财产性纠纷实则是社会各个生活领域每天都在发生无数起的事情。 遇到这类纠纷,从维护当事双方的利益角度出发,最迅捷有效的办法就是双方本着诚信公开的原则平等协商。需要修理、更换哪些器件,双方列出清单、拿出报价,说明报价高低的理由,一切都一目了然,很容易谈判。 谈判不成,第二条道路是对车辆维修实行公开招标,一切都在公众监督之下,平等公正,但这也需要时间,消费者同样必须付出时间代价。 还有的办法是建立规范的行业标准。但这远水难解近渴,而且汽车维修行业本身就不够规范,所谓的行业标准镜花水月。再说,行业标准谁来主导?如果是保险公司主导,那么如何保证消费者的选择权?对方再不认可,纠纷同样产生。 还有的办法是第三方评估。但第三方评估同样有可能出现一方委托而另一方则不认账的情况,同现有的直接让4S店评估没有本质区别,反而有可能提高交易成本。 最后一个办法是诉诸法律,由法律裁决,它具有对双方同时有效的强制性,而且也往往被视为最后最公正有效的裁决途径。但这也是一切手段都穷尽后,迫不得已的也是成本最高的办法。由法律裁决,不论是经济成本还是所需要的时间成本都比上述几种办法多很多,那么,由此导致的受损车辆不能及时修理,是否也要以“迟延理赔”为由算到保险公司头上呢? 总体而言,普通消费者与有组织的保险公司之间,普通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由纠纷引起的时间和机会成本多数要由消费者承担。因此,为公平起见,可以探索在纠纷过程中引入“时间赔偿机制”,如果时间延误是因为保险公司的无理要求引起,则在纠纷解决后保险公司作出相应的专门针对时间的赔偿;反之,这个时间和机会成本则由消费者承担。 在社会生活中遇到各种矛盾和纠纷是正常,保险公司与保险对象也是一对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矛盾体,关键是遇到矛盾时双方都要拿出诚意,迅速化解矛盾。如果保险公司店大欺客,消协及媒体应该及时主动站出来维护消费者利益;也有可能有时会出现客大欺店的情形,那么保险行业协会和媒体同样应该及时主动站出来维护保险公司和行业利益。保险公司有时也不愿、不敢开罪一个“有背景”的客户,那么行业协会就更应该及时站出来,向社会各界澄清和说明情况,化解误会,为行业发展扫清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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