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保健康险后,如果生病往往会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续保的要求,从而引发纠纷。业内专家表示,要减少此类纠纷,保险公司应该向消费者解释清楚续保的条件,消费者也需特别关注保险合同中的保证续保条款。 小张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2007年年底,小张因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很快获赔。但在获赔的同时,保险公司书面通知他下个保险年度将不再承担其该病种的保险责任,即该险种将不能再“续保”。小张咨询后才发现,自己的保险产品不能在生病后续保,也就是没有“保证续保”条款。 专家告诉记者,短期健康险产品只有具有“保证续保”条款时,才不会在次年投保时被拒保。 据介绍,“保证续保”是指当客户续保时,保险公司不能因个人健康发生变化而拒绝客户续保,或提高保费、增加除外责任,也不能延期承保,更不能拒绝续保,即只要按时交纳保费,被保险人患病后仍能继续享受健康(医疗)保险至最高保障年龄,并且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承保。国内常见的保险合同“保证续保”条款是,被保险人须连续数年(如三年)投保后,主动提出申请,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才能进入保证续保,而不是连续投保几年就可自动保证续保。“因此,投保人须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满足条件时尽快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平寿人寿一资深代理人提醒说。 记者了解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发布后,不少保险公司,如泰康、平安寿险等都推出了各自的健康险保证续保产品。这些产品明确约定了保证续保条款的生效时间,排除了保险公司以约定在续保时调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范围的权利,甚至还有保险产品约定,并不需要经过一定期限如三年后才提供保证续保,只需通过首年的投保审核,便可直接享有保证续保权,这种新的保证续保条款可防止此类纠纷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