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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寿险保单被中止投保人不知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黄晓波    人气:921次     发布时间:2013-01-17 00:00:00

缘起

  7年前在太平洋人寿保险为女儿投保,并约定银行账户代扣。2011年和2012年,保险公司扣不到钱也没通知一声,就将保单进入“中止期”

  质疑

  投保人不理解:作为保险公司,没扣到保费,怎么就不通知我一声,不声不响地任由这份保险中止呢?我的地址、电话可都写在合同正本里了啊

  说法

  按照《合同法》规定,一方未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到位时,另一方有义务催促其履行,在此“催促过”的基础上,依旧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到位,才可以终止合同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记者 黄晓波)要不是凑巧翻出往年的保险单,给女儿买了长期人身保险的姜先生还没发现,自己已经两年没收到保险单了,他更没发现,在这两年之间,这份保险已经不声不响地“被中止”了。

  “我每年的保费都是银行代扣,后来一查才知道,两年前不知何故,保险公司没扣到,所以就算我没交保险金了。”日前,姜先生向记者反映此事,“但是不管怎样,没扣到钱,保险公司总得通知我们吧,怎么能这么不声不响任由我的保险‘失效’呢?”

  再过大半年,保险就将永久失效

  周二上午,记者拜访了姜先生,并看到了那份长期人身保险合同正本。

  根据合同显示,保险公司为太平洋人寿保险,被保险人为姜先生的女儿,保险期间“自2005年11月15日零时起至终身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每年保费850元,于每年11月15日前后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代扣。

  姜先生说,不久前,他在整理家中各种理财资料时,偶然翻出了自投保开始保险公司每年都会寄来的保单,这时他突然察觉,最近这两年,也即2011年和2012年,保险公司都没有像往年那样寄保单过来。

  怎么回事?姜先生一边查询自己的保费代扣账户,一边拨通了保险公司的全国客服电话。调查的结果令他很诧异:由于从2011年开始,姜先生都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所以这份保险已经进入“中止期”,再过大半年,这份合同就将因停保超过两年,按退保处理永久失效了。

  面对这个结果,姜先生十分不服气,“这两年保险公司没能扣到保费究竟是我们自己、保险公司还是银行的问题,既已发生,也不去纠缠了。但不管怎样,作为保险公司,没扣到保费,怎么就不通知我一声,不声不响地任由这份保险中止呢?我的地址、电话可都清清楚楚地写在合同正本里了啊。”

  没通知是因“找不到”具体地址

  就在记者打算辞别姜先生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杨先生上门了——几天前,这位杨先生刚刚接手处理姜先生关于合同悄然“被中止”的申诉。

  杨先生告诉姜先生和在场的记者,之所以没通知到姜先生,是因为那时接手姜先生保单的正好是一位外地来的新业务员。当时,这位业务员来到姜先生所在的莲秀里龙江大厦,但是找来找去最终也没能找到姜先生具体地址的位置,最后只好无功而返,回去后也没能很好地把情况反馈给公司,以至于此。此外,公司在2011年之前进行过一次电脑系统升级,或许由于某些原因,合同正本中姜先生的电话未能录入系统中,所以也没能电话通知。

  杨先生表示,鉴于这些原因,公司愿意将姜先生的保险恢复有效,期间产生的利息将由公司负担。

  律师:

  保险公司有义务催促缴交

  在采访中,杨先生还提到,出现这样的情况,固然有保险公司服务上的不到位,但也不能把责任全部推给保险公司,因为,按照合同条款第十五条“分期缴付保险费者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缴付保险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自身也是有义务主动做好缴费的。

  不过,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志宁律师告诉记者,出现这样的局面,对保险公司来说可不仅仅是“服务不周”的问题,先不论不同公司、不同保单、不同合同的具体规定如何,从大的层面来说,按照《合同法》规定,一方未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到位时,另一方有义务催促其履行或履行到位,在此“催促过”的基础上,依旧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到位,才可以终止合同。

  此外,对于保险类的纠纷,投保人还可以直接向保监局申诉。

责任编辑:顾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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