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

销售过期食品,平潭两商家被罚12万

来源:问政平潭 作者:林小玉 发布时间:2020-10-12 14:44:43    分享到:

  福建新消费|福建消费网讯  近日,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商家销售过期食品,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两家商铺共被罚款12万元。


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7月28日在金井大道东段(台湾文化广场)检查时发现,一家火锅店的厨房货架上摆放的6包某牌子花生碎,已超出保质期一个月有余。


该店负责人张婷(化名)表示,这6包花生碎是7月21日从平潭某生鲜超市购进,每包单价55元,购进后直接存放在厨房货架,准备开封后放置店里调味台的碗碟中,供客人自取。


另据该店店长丁燕(化名)介绍,他们日常进货都由店里的主管进行进货查验,但出于对供货商的信任,此次进货并没有认真查验产品保质期,直至执法人员到店检查才知道产品已过期。


“由于当事人并未将花生碎作为主要营利产品进行经营,因此,我们将进货价格认定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没收过期花生碎,并处罚款5万元。”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办案人员林民说。


办案人员按照产品溯源的原则,7月29日来到上述火锅店的供货方——平潭某生鲜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除过期的某牌子花生碎,货架上还摆放着其他6种过期食品。


经过现场执法人员调查,确认该超市存在销售过期食品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没收过期食品,并对超市经营者吕某处以7万元行政处罚。


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食品安全无小事,经营者务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仔细把控进货查验工作,做好经营台账,千万别因为一时的疏忽而交“学费”;另外也提醒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购买食品还是日用产品,都应仔细查看产品保质期,以免买到过期产品,造成伤害。(平潭综合实验区融媒体中心  林小玉)


责任编辑:沙鹏成
首页 | 版权声明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公共服务 | 衣食住行 | 日常消费 | 图片 | 视频 | 区域

Copyright © 2020-2029 福建新消费 福建消费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律师
闽ICP备20009188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