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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小心这2批次食用油!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张轩宇 发布时间:2020-11-09 14:16:29    分享到:

 通报|福建新消费

11月6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0年第4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本次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等在内的26大类食品共1253批次。合格1235批次,不合格18批次。

 

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不合格2批次


(一)标称四川德阳市旌阳区德新秋明植物油厂2020年4月23日生产的特香菜籽油乙基麦芽酚不合格,销售单位为晋江市池店镇创世纪便利店,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经生产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认为该批次产品为假冒产品


(二)标称厦门原光植物油有限公司2020年3月13日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不合格,销售单位为厦门市湖里区张满满超市,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乙基麦芽酚是一种香味增效剂,对食品的香味改善和增强具有显著效果,且能延长食品的储存期。《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植物油脂中不得使用乙基麦芽酚。过量食用乙基麦芽酚会对肝脏有影响,还可能会导致头痛、恶心、呕吐等


 

餐饮食品不合格4批次


(一)莆田市荔城区黄石蒲仙风味酒楼销售的本地鲟仔(海水蟹)(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28日),镉(以Cd计)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

(二)莆田市城厢区娘妈餐饮店销售的生湿面(购进日期为2020年9月16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

(三)宁德市好行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正蟹(购进日期为2020年9月1日)镉(以Cd计)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

(四)福州市鼓楼区涛骏餐饮店销售的三眼蟹(购进日期为2020年9月1日),镉(以Cd计)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限量为0.5mg/kg。镉超标可能是产品在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是一种常见的食品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米面及其制品不得使用脱氢乙酸。造成脱氢乙酸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范围使用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不合格1批次


标称韶关市大吉利农副食品加工有限公司2020年8月1日生产的五香味葵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合格,销售单位为福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晋江安海店,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食品安全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熟制葵花籽中过氧化值的最大限量值为0.80g/100g。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也可能是原料储存不当,导致脂肪过度氧化,使得终产品过氧化值超标。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食用农产品不合格10批次

(一)泉州市鲤城区实选超市销售的三点蟹(梭子蟹)(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12日),镉(以Cd计)不合格,初检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福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福飞路超市销售的新姜(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16日),铅(以Pb计)不合格,初检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厦门海关技术中心;

(三)石狮市乐享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为2020年9月9日),克百威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厦门夏商民兴超市有限公司中铁元湾店销售的老姜(购进日期为2020年9月11日),铅(以Pb计)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福建省平和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东风路大世界购物中心销售的长豆(购进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克百威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厦门海关技术中心;

铅是一种能够在生物体内蓄积且排除缓慢的重金属污染物。《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新鲜蔬菜(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薯类除外)中铅的最大限量值为0.1 mg/kg。新鲜蔬菜中铅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蔬菜种植过程中对环境中铅元素的富集。铅可以在人体内积累,长期摄入铅超标食品,会严重影响大脑和神经系统


百威是一种广谱、高效、低残留、高毒性的氨基甲酸酯类杀虫、杀螨、杀线虫剂,具有内吸、触杀、胃毒作用,并有一定的杀卵作用。《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克百威在豆类蔬菜和茄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克百威不易降解,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六)顺昌县新百姓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绿豆芽(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2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厦门海关技术中心;

(七)南平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光泽文昌店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2日),腐霉利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厦门海关技术中心;

(八)南靖县旺德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茄子(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1日),克百威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厦门海关技术中心;

(九)福鼎市百润发邻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3日),甲硝唑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厦门海关技术中心;

(十)福建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古田万星店销售的油麦菜(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3日),氟虫腈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厦门海关技术中心。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又称防落素、保果灵,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可能是由于生产者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腐霉利是一种低毒内吸性杀菌剂,具有保护和治疗双重作用,主要用于果树、蔬菜作物灰霉病、菌核病、褐腐病的防治。《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腐霉利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韭菜中腐霉利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腐霉利对眼睛和皮肤有刺激作用,经口毒性低。长期食用腐霉利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甲硝唑是一种抗生素和抗原虫剂。《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甲硝唑为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在所有食品动物的可食组织中均不得检出)。鸡蛋中检出甲硝唑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


氟虫腈是一种苯基吡唑类杀虫剂、杀虫谱广,对害虫以胃毒作用为主,兼有触杀和一定的内吸作用。《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氟虫腈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 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水产制品不合格1批次


标称南京金瑞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4月18日生产的烤鳕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不合格,销售单位为厦门市兴人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台湾街店,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N-二甲基亚硝胺是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一种,食品中天然存在的N-亚硝胺类化合物含量极微,但其前体物质亚硝酸盐和胺类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在适宜的条件下可以形成N-亚硝胺类化合物。《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水产制品(水产品罐头除外)中N-二甲基亚硝胺最大限量值为4.0 μg/kg。目前由N-二甲基亚硝胺引起的急性中毒较少,但如果一次或多次摄入含大量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食物,也可能引起急性中毒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停止销售、下架、召回等法定义务,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福建新消费、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编辑/青莲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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