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福建新消费网讯 11月10日,福建省药监局公布一起行政处罚案。三明鹭燕医药有限公司因销售劣药稻芽,被处没收违法所得305元。 据悉,2020年9月22日,福建省药局三明稽查办从《福建省药品监督抽验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名单》(2020年第2期)中发现,将乐县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被抽样的稻芽(标示生产单位: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81101)经漳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为”检查“项下“出芽率”不符合规定。经向三明市市场监管局抽检科了解,将乐县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使用的上述稻芽是从三明鹭燕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020年9月23日,三明稽查办执法人员对三明鹭燕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了核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因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稻芽,三明稽查办于2020年9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三明鹭燕医药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5月9日、2019年7月24日三次以17元/公斤的价格从***有限公司购进稻芽(标示生产单位: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规格:选,500克/包、批号:181101、产地:江苏宿迁)60公斤,后以20-30元/公斤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基层卫生服务中心等5家单位53公斤。2019年12月10日,该公司向相关客户发出召回通知,截至2019年12月26日,召回上述稻芽14公斤。该公司将召回的14公斤连同尚未销售的7公斤上述稻芽,退回供货单位。退货后,该公司实际销售上述稻芽39公斤,得款968元,获利305元。 另查,三明鹭燕医药有限公司采购上述稻芽时查验了供货方资质;向供货方索取了销售票据;查验了上述稻芽成品检验报告单;建立了采购与收货验收记录;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完整的记录。证明当事人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药品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以及对不合格药品实施了召回、退货行为。 三明稽查办认为,三明鹭燕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稻芽,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上述销售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稻芽是劣药,11月4日,三明稽查办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劣药稻芽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5元。(张轩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