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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费食品!海沧开具全市首张责令改正文书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柳尚云 杨达 陈萍丽 发布时间:2021-05-08 15:39:51    分享到:

  福建消费网-福建新消费讯  在《反食品浪费法》实施之际,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深化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在辖区内开展以“保障食品安全,杜绝食品浪费”为主题的监督检查行动。

  5月7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面包店制作间的厨余垃圾桶内有数片被丢弃的新鲜面包。经询问该面包店负责人,其称为了保证销售的面包大小一致、外形美观,制作人员会将烤制出炉的吐司面包两边的部分切除,并将多余部分直接丢弃。事实上,由于烤制面包的大小难以控制,往往要切除大块的新鲜面包,造成大量食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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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现场对面包店的负责人进行了《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规定的解读,根据《反食品浪费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食材浪费的规定,对该面包店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食品浪费行为,系首张针对食品浪费行为的责令改正文书。同时,执法人员建议经营者采用多种方式减少食品浪费行为,如将切除的面包边角料供顾客试吃,或再加工成新产品进行销售等。

  下一步,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仍将持续开展反食品浪费整治行动,对食品浪费重灾区的自助餐,火锅、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餐饮业态进行重点检查,积极倡导“光盘行动”、反对浪费,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的饮食消费观念。


  相关法律法规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于2021年4月29日开始实施。本法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柳尚云 杨达 陈萍丽)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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