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6日,三明市建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福建建宁县海通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562元,罚款381459元。 2021年3月7日,三明市建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福建建宁县海通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进入建宁县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是由当事人统一屠宰并批发销售给猪肉销售户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猪肉的相关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当事人批发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共计932斤,每斤批发价20.99元,货值金额19562元,违法所得19562元。 当事人批发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三明市建宁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猪肉作为人民群众的重要生活必需品之一,吃上“放心肉”直接关系到当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该案的查处对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提升食品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具有良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