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莆田市涵江区炳谊冻品经营部改正两项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并保存供应商经营资质材料及相关食品合格证明材料,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无中文标签进口冷冻猪肚,没收涉案的无中文标签进口冷冻猪肚20公斤,并处罚款10万元,上缴国库。 经查,当事人未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未索取供应商经营资质等材料的前提下,于2020年8月以16元/公斤的价格从福州三桥市场购进进口冷冻猪肚20公斤,并予以24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于限期提供材料期间内,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冷冻猪肚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 当事人进货验收时未查验涉案猪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冷冻猪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两项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 通过对食品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猪肚的行为进行处罚,再次给食品经营者敲起警钟,特别是在当前国际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通过违法行为的查处,督促食品经营户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切实保障市场上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