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9日,宁德市福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福鼎市中心市场郑某某水产品摊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660元;三、处以5万元罚款。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1日委托货车司机严某某从温州市菜篮子批发市场的何某某处购进5kg的罗氏虾,但未委托其索取购货凭证,查验供货方信息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上述罗氏虾进价是50元/kg,售价是66元/kg,于9月2日全部售出,违法所得为660元。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罗氏虾,且采购上述罗氏虾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宁德市福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多在农贸市场贩售,其质量安全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该经营户在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时,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宁德市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对市场上经营者进行了宣传和教育,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有效的促使农贸市场规范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