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9日,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南靖中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4万元。 经查,南靖中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南靖县山城镇和靖路1号经营名为“复合肽”的普通食品。当事人在没有有关科学依据及证明的情况下,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包含“南靖中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产品选用经国家卫健委认定的药食同源材料当事人发布此广告宣传未产生制作发布费用。 当事人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所经营食品的宣传广告,宣传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食品等重要商品和服务广告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虚假违法广告误导公众,给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人、青少年身体健康带来隐患。本案中当事人对其销售的普通食品宣传具有保健和治疗功效误导消费者且广告所涉产品已售出7.2万元,涉及客户70多家,广告宣传影响范围已扩大到外省,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混淆概念、制造噱头、夸大效果以及保健食品、食品宣传疾病治疗功效等各类广告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