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消费网-福建新消费讯 【案情简介】2021年1月,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其夫妻二人于2018年在福州台江区元洪城古德菲力健身馆充值办理健身会员卡,并购买了私教课程,后因妻子怀孕中断健身。2019年下半年,二人决定恢复健身课程,却发现健身馆已经易主了,张先生夫妻二人对此一无所知,且新的健身馆一直处于关闭的状态,张先生经多方波折后才联系上古德菲力福州省体店,但却被告知:原台江区元洪店已经转让给了另一家品牌健身馆,他们没有责任继续负责张先生夫妻二人在元洪店的相关事宜。双方交涉无果后,张先生向福建省消委会进行投诉,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福州菲克力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古德菲力健身馆福州注册公司名称)的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营者表示古德菲力元洪城店已经转让给另一家品牌健身馆经营,双方达成了会员接受协议,并就相关事宜在台江区元洪城醒目位置贴出告示广泛告知该消息,因此后续事宜他们不再继续负责,张先生申请退款事宜应该找新品牌健身馆。张先生对此不予认同,表示其妻子因为怀孕特向原古德菲力元洪店办理请假一年的手续,期间没有去元洪城商场,不知道公告事宜,且二人均未接到有关健身馆易主自己被转会的讯息。截至投诉之日,夫妻二人的私教课程分别还剩30几节和20几节。调解中,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因健身馆在转让前,未将转让事宜告知消费者,事后仅凭单方面的告示行为擅自处分消费者的会籍资格已经侵犯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不能以健身馆易主,会员转让为理由拒绝消费者合法诉求。经调解,福州菲克力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张先生夫妻二人退还剩余费用壹万元(¥10000)。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本案中,张先生夫妻二人与古德菲力健身馆成立预付卡消费合同关系。健身馆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关门停业,属于根本违约情形。双方之间的预付卡消费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健身房将服务主体变更为第三人的,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当征得消费者张先生夫妻二人的同意,否则合同转让行为对张先生夫妻二人没有约束力,消费者可以行使解除权,因此张先生夫妻二人提出的退款请求是属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经营者也应退还该款项,若是提供服务的可折价退还剩余款项。 福建省消委会提示:消费者在选择商家时不要因为商家承诺盲目冲动作出选择,重点要综合考量商家商誉和经济实力,谨慎、理性消费。尤其要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同时还可以对退费的条件等问题进行细致约定,并保留有效的消费凭证。如商家存在擅自提高服务价格、缩短服务有效期限、减少承诺项目、擅自增加服务条件、产品服务出现质量问题等情况时,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费用。 案例提供:福建省消委会
|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