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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消费网-福建新消费讯 【案情简介】消费者老吴向南平市建阳区消委会投诉称,近日发现他2020年10月份被自来水公司收取水费779元,大大超出平时正常的使用量。消费者对此有异议,认为水表出错,与自来水公司协商,要求按平时正常使用的平均值进行收费的要求被拒绝。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南平市建阳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将消费者老吴与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召集到我局调解室了解相关情况。老吴说近年来他每月用水量大约为10吨,水费一直在25元左右,但2020年10月份的水费一下子升到779元,用水量达到300多吨,作为小家庭用水,怎么可能用到如此大的量,并且还调出近六个月的水费缴纳记录进行证明。自来水公司张某说,水费是按照抄水员抄取的每户每月实际用水量进行收取。对老吴这户水费异常增加现象,公司也觉得不合理,拨打客户留下的电话进行调查,但无人接听。客户用水量巨增可能是表后管损坏造成。为了不使客户继续缴纳巨额水费,公司主动更换了水表,并对表后管进行维修。老吴不认可张某的说法,认为是水表问题才导致用水量巨增。 调解人员指出,纠纷的源头在水表,应先确认水表是否出错。经双方同意,委托具有水表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智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对水表进行检测。三天后检测公司送来了鉴定报告,该水表存在误差,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调解人员据此要求自来水公司按25元收取10月份的水费,多收取部分退还老吴。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水表作为测量用户用水量的器具装置,必须具备严格的准确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消费者老吴因为生活需要用水的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本案中,因水表不合格导致消费者老吴缴纳高额水费,自来水公司不存在故意破坏水表造成多收费的主观故意,经批评教育后对多收取的部分水费退还消费者合理合法。 【消费警示】 近年来,水费纠纷频发,消费者因停水水龙头开了忘记关、卫生间水箱问题、表后管破损泄漏等各种原因,造成水费突然飚升,由此和自来水公司产生纠纷。在此提醒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要养成顺手关紧水龙头的习惯;对卫生间马桶有异响,要注意观察是否水箱有故障;举家长时间外出,关闭入户水管阀门等,消除各种不经意行为产生高额水费的隐患。 案例提供:南平市消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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