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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消费网-福建新消费讯 保险与客户的连结始于客户的投保,终于保险金的给付,贯穿始终的根本在于“诚信”二字。《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可见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深受国家法律保护,它制约着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案情背景】 2019年7月,客户L先生为其妻子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重疾及医疗保险。在公司保后排查的过程中,发现被保险人曾有过住院史,故通知客户进行补充告知,但客户L先生拒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表示投保时并未告知要提供,若要提供,便选择退保。最终经多次沟通解释,客户同意配合补充相关告知材料,经核保后按加费承保。 2021年1月,客户L先生再次临柜,表示近期被保险人因骑车不慎摔倒在住院治疗,申请医疗费用理赔,经资料审核通过,公司快速为客户给付了理赔金。 【案例分析】 此案例中的客户林先生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后续提供材料进行健康补充告知,虽然最终按加费承保,但不会影响客户享受正常的保险保障。在风险来临之时,能够快速获得理赔,减少了个人经济损失。 【风险提示】 1.在投保时,客户应客观回答并填写真实健康状况。若因时间较久记不清相关就诊史或体检史的,建议及时向相关医疗机构查询就诊记录,确保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2.消费者在投保时应认真阅读人身投保书、风险提示书及保险产品说明等相关资料,完全知悉所投保险险种、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等相关内容,如对条款内容有疑问,应当尽早向营销员提出,要求其详细说明。 3.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如遇个别销售人员以“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将面临保费增加或拒保”为由阻碍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消费者不要轻信,更不能故意隐瞒真实健康状况,以免日后自身利益受损害。 (李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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