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建省消委会)就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京东商城”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京东)“划线价”格式条款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确认京东制定的划线价格式条款无效,3月1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本起公益诉讼是福建省消委会提起的第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亦是全国消协系统针对电商平台首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 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福建省消委会与京东达成和解。一是京东删除福建省消委会诉请确认无效的划线价格式条款;二是京东支付本案产生的所有律师代理费、公证费。 本起公益诉讼,福建省消委会与京东达成删除案涉划线价格式条款的和解,同时京东还书面向福建省消委会作出承诺将对划线价进行多项整改,力求划线价真实、唯一。其中增加了商家在开通划线价服务时,需要同意并签署《划线价须知》,在后台录入划线价信息时,需要选择相应的分类并上传相关划线价依据;力争在3-4个月时间里完成全站相应的改造,优先快速在主要类目上线,实现划线价依据唯一。并争取在11月11日之前增加商家使用划线价需上传价格依据的系统功能,对于未上传划线价依据的商品,会在商品信息页面取消划线价的展示等整改条款。 福建省消委会对于京东的积极整改表示赞赏,同时呼吁其他同类电商平台加强自身的管理,确保守法经营,并对入驻的商家要严格审查,加强质量把控,确保售卖的商品货真价实,不做“文字游戏”“数字游戏”、不虚构原价、划线价等误导性标识的方式诱导消费,应积极参照京东平台的整改,开展全链条、全方位的自查整改,一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一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创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 【解析】:什么是划线价? 部分电商平台在售价的边上还有一个价格用线划去,那个价格就是划线价,而这个划线价往往比售价要高出几倍。现售价会让消费者产生买到就是赚到的错觉。 “划线价格式条款”成免责条款 在电商平台中,“划线价”普遍规定为:“划线价:商品展示的划横线价格为参考价,并非原价,该价格可能是品牌专柜标价、商品吊牌价或由品牌供应商提供的正品零售价(如厂商指导价、建议零售价等)或该商品在平台上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由于地区、时间的差异性和市场行情波动,品牌专柜标价、商品吊牌价等可能会与您购物时展示的不一致,该价格仅供您参考。”然而对于这个“划线价”究竟是什么价?在相关商品网页上并未见到任何说明,反而为电商平台内个别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提供了便利,“划线价”不直观标明其真实含义或做出具体价格解释,既诱使消费者购买,又为经营者事后开脱责任留下空间,经营者可以将此解释为“指导价”“专柜价”,甚至可解释为“该商品在平台上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也就是说,电商平台的“划线价格式条款”成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免责条款。 划线价≠原价 首先,经营者降价都应当依法标示“原价”,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部分经营者降价以标注“划线价”规避“原价”、“原售价”等概念,此时“划线价”应当认定为“原价”。而电商平台制定“划线价格式条款”,规定“划线价”非原价,与上述规定相违背。 其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因此商品“降价”时经营者标明的“原价”(减价基准)应指促销活动前七日内真实的、有成交的最低价格。而电商平台“划线价格式条款”规定的“划线价”可能是专柜价、吊牌价、零售价甚至展示过的价格,指向的价格种类不具体、不明确,无需实际成交,让消费者根本无从比较,与上述规定相违背。 电商平台“划线价格式条款”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消法》、《价格法》等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及经营者承担的义务,都是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电商平台设置“划线价格式条款”的行为,容易让平台内经营者对消费者形成价格欺诈,该行为已经涉嫌侵害众多消费者知情权(《消法》第八条)、选择权(《消法》第九条)以及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 福建省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是《消法》赋予的职责 由于信息不对称、经济实力悬殊等原因,致使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对于自身是否受到“划线价”侵害并不知情,且在取证方面及维权诉讼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让消费者望而却步。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根据《消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应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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