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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厦门集美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曾真 杨雪 发布时间:2022-12-08 08:54:04    分享到:

近日,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集美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

此案件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涉案商标权利人,享有“博滴”、“BodyAid”等洗护用品注册商标专用权。今年1月原告在电商购物平台对自有商标进行链接筛选排查时,发现青岛某公司的一家网店存在销售相关侵权产品行为,遂将其起诉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原告在维权过程中,青岛某公司于今年3月4日已将该店转让给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由于被告企业的地址和名称都变更至厦门,青岛法院无法受理该案,原告便将其起诉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调解过程中,被告公司现负责人表示,该公司是其通过电商平台购买的,对之前企业的侵权行为并不知晓,侵权行为发生在企业变更之前,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邀调解员与法院现场对其普及相关法规,表示公证书内的商标侵权行为属实,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被告企业作为受让方,在转让之前,应尽到审查的义务,并承担法人应有的责任。由于被告公司在未尽到审查义务,购买该公司后,应一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选择是否向原转让方追责。经过调解员耐心地释法明理和多次的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和解意愿,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该案诉前终结。

据悉,为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体系,从源头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诉调对接机制建设,与区人民法院形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合力,着力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过程中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塑造良好营商环境。今年6月,集美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工作人员杨雪正式被区人民法院聘请为知识产权诉讼对接中心特邀调解员,截至目前已成功调解涉及电商、个体户经营者等多种经营模式的知识产权纠纷9起。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知识产权是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至关重要。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应自觉杜绝和抵制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做到诚信守法经营。在企业转让、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过程中,还应对原来名下所有的生产、销售等经营行为,做全面细致的调查,查看是否有未经授权的侵权行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通讯员:曾真 杨雪)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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