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

宁德发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5 14:35:24    分享到: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培育市场监管系统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落实市市场监管局实施“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举措。宁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精心组织,迅速出击,有力查处各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为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鼎市中心市场某水产品摊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福鼎市中心市场某水产品摊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罗氏虾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没5066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9月2日,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鼎市中心市场某水产品摊经营的罗氏虾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无法提供被抽检不合格罗氏虾的购货凭证,查验供货方信息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经核实,当事人涉案罗氏虾的违法所得为660元。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罗氏虾,且采购上述罗氏虾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多在农贸市场贩售,其质量安全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该经营户在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时,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符合法定免于处罚的情形,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对市场上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进行了宣传和教育。该案的查处能有效的促使农贸市场规范经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二、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安市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福安市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

2020年12月23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在当事人处购买的贵州茅台酒共计6件(规格:53%vol、500ml,6瓶/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可能为商标侵权的商品,其中7瓶已被使用,4瓶经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随机取样送检,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本酒样不是贵州茅台酒。2021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投诉人剩余25瓶“贵州茅台”酒委托中国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1年1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两箱共计12瓶贵州茅台酒(规格:53%vol、500ml)为涉嫌商标侵权的商品。2021年1月13日,我局委托中国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查,当事人向投诉人共计出售了5次“贵州茅台”酒,并附有商品销货凭证和收款收据,其中被鉴定为侵权假冒商品的“贵州茅台”酒已销售金额共计55490元,未销售12瓶。

当事人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品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福安市公安局正式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由于造假利润高,“贵州茅台”酒是白酒类侵权假冒的重灾区,假冒情形多种多样,造假手段随着科技进步也层出不穷,造假形式多,隐蔽性强,普通老百姓不具备专业的辨别能力,只能“任人宰割”。为了达到最大的震慑力度,必要时联合公安共同查处,一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以期达到最大的处罚力度,做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批。

三、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德市蕉城区某水产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德市蕉城区某水产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已更改生产日期的212条深海黄花鱼和已擦除、未打上生产日期的12条深海黄花鱼以及用于更改生产日期的打码机、胶带机、钢丝球等产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日,执法人员在对宁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冻库进行检查时,在宁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冻库平台上不锈钢操作台旁发现两个工人正在对宁德市蕉城区某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深海黄花鱼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7日生产的深海黄花鱼的生产日期进行更改,使用钢丝球刷除生产日期,并用两台打码机(师发®,型号:DY-8B)打上新的生产日期,其中一个打码机上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3日,另外一个打码机上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7日。执法人员还发现在宁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冻库平台上距离不锈钢操作台约50米左右的月台上还存放有两垛深海黄花鱼,数量分别为70箱、50箱,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了几箱,发现有部分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3日和2021年1月27日的深海黄花鱼。经执法人员清点核实,上述产品货值金额1400元。

当事人涉嫌虚假标注黄花鱼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东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大黄鱼做为闽东地区的水产支柱产业,不良商家通过打码机修改过期食品生产日期进行再销售,因隐蔽性强,带有欺骗、误导的性质,极难被消费者发现,相比直接销售过期食品更恶劣,危害性更大。应当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规范大黄鱼的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四、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周宁县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周宁县某养生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9日,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周宁县狮城派出所转办线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馆员工秦某林正在给群众开具收据,收据价格1360元,数量1。经营者胡某涛陈述上述价格相对应6瓶“中元益宝®”“营养屋®灵芝孢子油软胶囊”产品(下称:灵芝孢子油),但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相关产品。同时,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一台用于直播上课的笔记本电脑及投影仪笔记本等。执法人员对现场监控内容进行调取,拍摄现场检查照片,并对相关收据账本现场复印取证。

执法人员观看当事人影视厅内摄像头的监控录像回放发现直播者视频中宣传灵芝孢子油:“通过搭乘十号宇宙飞船把它送入太空经过太空特殊的环境进行了培育”、“北京公证处为它颁发的公证书”、“是通过搭载神舟十号宇宙飞船把它送入太空”、“有八大作用:第一、抗肿瘤,抗癌作用;第二、预防血栓形成的作用;第三、抗衰老,延年益寿;……”、“从2014年第一粒生产出来以后,一直作为我们宇航员、航天内部首长、中南海领导干部指定用,直至我们国家主席习近平上台以后取消了专供特供”、“整个人从内到外,从上到下,你身体的器官全部给你更新一次,让你再年轻一次,再重生”“你用上一年,它至少让你年轻五年,你用上两年,它让你年轻十年,这是可以肯定加确定的...它让你不得心脏病,不得高血压、不得糖尿病、不得癌症,远离各种慢性疾病”等内容。经营者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出处,功效及相关依据。

当事人通过播放视频直播的方式为其销售的灵芝孢子油胶囊做宣传,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及相关虚假信息,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领域产业发展迅速,但行业良莠不齐,部分经营者缺乏法律意识,对售卖商品的宣传未进行严格审核,以致引发诸多虚假宣传等问题,诱导广大消费者前来购买,从而提高产品销量,谋取更大的利润,大大损害了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经营秩序。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管,引导经营者自治自律,自觉诚信、规范经营,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保健食品消费环境。

五、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安市某餐厅提供虚假入网许可在网上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1年9月8日,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福安市某餐厅提供虚假入网许可在网上从事餐饮服务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8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食品安全日常检查,通过手机点餐平台对辖区商户信息逐一排查时,发现一商户的《营业执照》名称为“福安市某食品经营部”,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零售,《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却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执法人员到实地检查时未发现所登记经营场所“福安市甘棠镇农贸市场8号楼L5”的这家“威汀堡”店,于是根据点餐平台客户自取提供的定位图沿路线查找,最终定位目的地却为甘棠镇农贸市场1-3L的“沙拉斯西餐厅”。执法人员查看周边,发现实体门店正门招牌标识着“沙拉斯”,侧门挂着“ 威汀堡”招牌。通过对“沙拉斯”实体店现场核实后确认,美团外卖平台“威汀堡”的实体门店与“沙拉斯”实体门店实为同一经营者经营的同一家餐饮店。实际经营中,“威汀堡”与“沙拉斯”共享相同制餐场所、制餐原材料以及制餐设备,出餐时分别使用“威汀堡”和“沙拉斯”的外包装。执法人员在“沙拉斯”实体店现场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店内右侧墙上悬挂有《营业执照》和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刘某无法提供美团外卖平台“威汀堡”上线所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经查,刘某为了提高线上商品的点击率提高竞争性,想在网上增加一个网店。由于没有入网许可所需材料,委托代理人为其办理虚假入网许可材料。代理人拾过期的《营业执照》以及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交给刘某,由刘某通过与美团平台人员签订上线电子合同,并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线经营“威汀堡-鲜肉现煎汉堡”店。

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入网许可在美团外卖平台上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食品安全入网信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网络外卖逐渐成为群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特别是新冠疫情发生后,网络外卖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外卖餐饮对保障基本民生,增加社会就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暴露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很好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无证、套证或使用假证、无实体店提供网络餐饮服务入网餐饮服务以及经营场所脏乱差等诸多问题,成为广大群众的关注热点。此案的查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提供有力借鉴。

六、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霞浦县某豆制品加工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霞浦县某豆制品加工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没5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8日,霞浦局委托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对当事人生产的内脂豆腐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等事项均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核实,2021年10月至案发时,当事人为延长内脂豆腐保质期,在生产时加入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期间每日生产200kg内脂豆腐,每次使用1包(50g/包)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累计使用10天,至案发时涉案内脂豆腐全部售出,违法所得6000元。因当事人未制作食品销售记录,无法追溯食品销售去向。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每一件食品案件的办理不仅是对当事人和周边同业经营者的震慑,也是给我们监管部门的警醒。守护“舌尖上安全”不仅仅是一句口号,也是我们市场监管部门奋斗不息的目标和宗旨。

七、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屏南县某西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屏南县某西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蒙特利尔风情牛排30份和苹果木烟熏牛排39份,罚没 54698.5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2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屏南县某西餐厅的冷库内有两箱牛排超过保质期,且该餐厅存在有涉嫌使用过期牛排加工食品并销售的情况。为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0年12月3日从福建佳客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四箱蒙特利尔风情牛排,保质期限至2021年12月1日。2021年1月15日从福建佳客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四箱苹果木烟熏牛排。保质期限至2021年12月10日。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加工销售过期牛排的违法所得为4698.55元,当事人从购进上述两款牛排之后至案发止没有购进其他批次以上两款牛排。  

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牛排煎制后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卫生安全直接关系着群众的生命健康,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打击食品违法行为对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八、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郭某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郭某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8月10日,执法人员会同蕉城区公安执法人员对宁德市蕉城区蕉北某计生用品店开展监督检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店内货柜上陈列13款产品,包括:增大延时片、中医世家、德国黑蚂蚁、日本藤素、中华牛宝、德国必邦、三鞭宝、蚁力神、极品玛咖、美国伟哥、美国延时王、V8MMC、King Tiger,经初步检查,当事人涉嫌销售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13款产品进行清点和扣押。

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将扣押的上述13款产品送检。2022年8月23日,经宁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13款产品检测出药品成分:西地那非4.9×104ug/g。

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1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将案件线索移送宁德市公安局。2022年9月1日,宁德市蕉城区公安局正式立案调查。

“西地那非”属于《关于发布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中非法添加物质,使用西地那非带来的不良反应包括头痛、潮红、消化不良、鼻塞及视觉异常等症状;若与硝酸甘油同时服用,会造成血压叠加下降。因此,在脱离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使用西地那非,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责任编辑:沙鹏成
首页 | 版权声明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公共服务 | 衣食住行 | 日常消费 | 图片 | 视频 | 区域

Copyright © 2020-2029 福建新消费 福建消费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律师
闽ICP备20009188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