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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切刺客”标价计量玩套路

来源: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6 16:55:31    分享到:

近日,福州市消委会收到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于2023年2月18日在福州火车站**果切店购买了一盒果切及饮品,挑选果切时因匆忙未认真查看,盒装果切上只感觉有15元字样,误以为一盒果切15元,结账后就赶车离开。上车后总感觉有被多收钱,认真看了下小票和标签,发现果切标签上为称重15元/半斤,并非15元一盒,称重计量单位也不是约定俗成的斤,而是不常见半斤,涉嫌误导消费者,要求商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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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价格欺诈

接到投诉后,福州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并约谈了经营者,商家承认店铺内水果随单价高低,计量单位有元/半斤、元/150克、元/50克,原先店内的称重提示牌损坏,服务人员也没有做好告知工作,将立即整改。该店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应使用消费者约定俗成的计量单位,若个别使用特别计量单位的商品,应提醒消费者并以显著方式予以标注。

套路常常得逞

店铺利用盒装果切上价格数字加黑加粗的手法,让匆忙大意的消费者有一盒果切多少钱的误解,再有称重价计量单位250克的“埋伏”,等最后算账时即使发现,商家也以标价为由,大多数消费者也不好意思不买,“果切刺客”得逞。经营者也坦陈这些手法显著提升销量,看来粗心消费者不在少数。

远离不良商家

金银以克计价,中药材多以“钱”、“两”计价,大众食品约定俗成用“斤”、“公斤”计价。消费者在购物时多留意,防范商家在计价单位上故弄玄虚,假装价格实惠的招数。一旦发现经营者使用异常计价单位,消费者应加倍留意,远离此类不诚信商铺,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

相关法律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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