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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自行消费,家长商家分摊责任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20 08:18:46    分享到:

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提振消费信心,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希望引起更多消费者的重视和关注,广泛宣传健康科学消费理念,倡导安全文明消费行为,不断扩大我市消费维权工作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案例七、未成年人自行消费,家长商家分摊责任

一、【案情简介】

陈先生致电12315称其9岁的小孩,前些天自己拿钱到某文具店消费,购买的玩具卡片,商家向孩子推荐了一款卡片套装,售价705元,陈先生要求商家退款,请求12315帮助。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核实,陈先生的小孩确实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到店购买玩具卡片,商家表示陈先生小孩自行到店购买,不存在强买强卖行为或欺骗行为,双方陷入僵局。最后,经龙文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对双方进行法律讲解并积极沟通,最终商家同意退还705元,陈先生承担产品包装费50元,双方和解。

三、【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有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可以认定,该次交易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监护人可依法撤销。

单纯从产品来看,未成年人购买玩具卡片,应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本案中玩具卡片价值数百元,是否仍属于与未成年人“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情形,虽然还有待商榷,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长赋予未成年人更多的财产支配权,若未成年人因使用日益增长的财产支配权,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龙文区消委会建议,家长朋友们要落实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监护责任,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报送单位:龙文区消委会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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