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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第一批违法案例

来源:三明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5 02:07:16    分享到:

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三明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食品非法添加等民生领域十二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营商环境水平,全力打造三明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违法案例公布如下:

  一、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将乐县某日用品店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13日,将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将乐县某日用品店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拼多多电商平台网店内销售普通N95(非医用)口罩,但在平台页面宣传“医用N95口罩,灭菌级,过滤效率≥95%,医院同款,五层防护,加厚熔喷,贴合不勒耳,亲肤柔软”,“可防奥密克戎”、“头戴式N95防疫成人一次性抗病毒加厚口罩防尘熔喷布”等内容。当事人为使网店页面能显示高销量,提高消费者信任、刺激店铺销量,吸引更多消费者,自行下单购买其所销售的口罩。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将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反映的是目前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刷单炒信等的虚假宣传现场,在一定范围内起到了处罚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利于互联网消费的健康发展。

  二、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永安市某建材商行销售伪劣电线电缆案

  2023年3月1日,永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将永安市某建材商行销售伪劣电线电缆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53元,罚款3233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7日,永安市市场监管局消保科向大队移交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案件线索。2022年11月22日,永安市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单及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线电缆,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建宁县濉溪镇某五金店销售不合格电缆案

  2023年1月13日,建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建宁县濉溪镇某五金店销售不合格电缆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20米备样电缆,没收违法所得288元及罚款125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1日,建宁县局接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根据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导体电阻(20℃)不符合GB/T5023.5-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5部分:软电缆(软线)》标准,依据《2022年三明市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两个案件销售的电线电缆产品是属用于建筑的工业产品,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息息相关,这类产品若不符合质量标准,往住会危及人身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该案的查处对消除劣质电线电缆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及维护社会稳定性具有十分重大意义。

  四、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尤溪县西城镇某家具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案

  2023年3月8日,尤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将尤溪县西城镇某家具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尤溪县市场监管局经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并于2022年12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10月初,在离当事人家具店约20米处,投放了一面大广告牌,其主要内容有“GOODNIGHT® 中国驰名商标晚安家居人物形象+套房示意图”。2022年9月底,当事人印制了三种名片,摆放在收银台的名片架上,三种名片正背面上均有 “  GOODNIGHT®    中国驰名商标”等内容。当事人印制上述三种名片是发给需要联系的顾客,便于联系,且均有发出。当事人的上述广告牌和三种名片上均有“驰名商标”字样。从2022年9月至案发,当事人未售出晚安品牌家具。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且鉴于当事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适用条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属于典型的利用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本案依法对当事人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规范了“驰名商标”的使用,同时也警示了其他经营者。

  五、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沙县某电器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2月28日,沙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沙县某电器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家用燃气灶具1个,没收违法所得20元及罚款396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4日,沙县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收到批阅单《消费案件线索移交单》,内容为2022年10月14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同年11月26日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沙县区局于2023年1月4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查确认该批家用燃气灶具是2022年7月份三明一家厨具店送货上门,共购进了2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检时购买了1台,目前还留有1台做为备样放在当事人店里,该批家用燃气灶具购进单价为79元/台,销售单价为99元/台,因时间较长现在找不到购进时开具的收款收据。当事人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98元(99元*2台),获利20元(99元-79元)。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具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销售的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六、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化县某服装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3年2月27日,宁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化县某服装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5元及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日,宁化县市场监管局接12315投诉举报,投诉人称其在当事人店内购买衣服,商家收费时四舍五入多收0.5元。2023年2月6日,宁化县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被投诉的衣服销售价格为99元/件,商品打5折销售,应收取顾客49.5元,实际收取顾客50元,存在多收取顾客0.5元的问题,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商品时多收取顾客0.5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反映的“反向抹零”多收取价款的现象属于目前普遍存在的市场乱象。市场监管部门郑重其事地立案调查、明确指出“反向抹零”违法性并严肃查处,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环境的公平公正,有助于提升消费者的法治维权意识,提升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的意识,且具有鲜明的法治教育警示意义。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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